注册行政诉讼的管辖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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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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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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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 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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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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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
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注册行政诉讼中,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是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而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商标案件。

问题2:如何确定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回答: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案件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商标案件则可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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