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原则详解
基本资格原则|具体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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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著性要求|申请的声音标志必须具有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来源相联系,独特的音乐旋律、特殊的音效等,不能是通用的、缺乏个性的声音,比如普通的环境噪音(如马路上的汽车行驶声)通常不具备显著性,难以获得注册。|
|2|非功能性限制|声音不能仅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产生,即不能是为了实现产品本身的正常使用目的而存在的声音,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时必然发出的运转声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是其功能体现,而非用于标识来源的标志。|
描述准确性原则
| 方面 | 详情 | 示例 |
|---|---|---|
| 文字描述 | 在申请文件中,需用清晰、准确、详细的文字对声音进行描述,包括音调、节奏、时长、音色等特点。“一段时长为5秒,以高音区的清脆鸟鸣声开头,中间夹杂着低沉的鼓点节奏,结尾逐渐减弱至消失的声音”。 | 若申请的是某品牌手机铃声的声音商标,可描述为“该声音由一串高频的电子音符组成,起始音高较高,随后快速下降并重复两次,整体节奏轻快活泼”。 |
| 音频样本提交 | 应提供高质量的音频文件作为辅助材料,确保审查人员能够准确听到并识别该声音,音频格式一般要符合商标局规定的标准,如常见的MP3等格式,要保证音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剪辑或篡改以误导审查。 | 比如提交一个时长适中、无杂音干扰的原始录音文件,完整呈现声音的全部内容。 |
不侵犯他人权益原则
| 权益类型 | 具体情形 | 注意事项 |
|---|---|---|
| 著作权 | 如果使用的声音是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配乐等中截取的,必须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 想要注册一首经典歌曲的部分旋律作为声音商标,必须取得该歌曲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 |
| 商标权 | 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其他声音等类型的商标)相混淆,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误解,在进行申请前,建议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查看是否存在近似的在先商标。 | 已有其他企业注册了类似节奏和风格的音乐作为其产品的音响标识,新的申请就可能因近似而被拒绝。 |
| 人格权 | 不能使用涉及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的声音,除非得到本人同意,特别是一些知名人物的声音,随意使用可能会侵犯其人格权。 | 未经某位著名主持人同意,不能将其标志性的主持风格语音用作商业产品的声音商标。 |
使用意图真实性原则
| 考量因素 | 解释 | 举证方式 |
|---|---|---|
| 实际使用目的 | 申请人需要证明其申请声音商标是为了真实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而不是出于恶意囤积或其他不当目的,商标局会关注申请人是否有明确的计划将该声音应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销售展示等环节。 | 可以提供市场推广计划书、产品设计方案草图、合作协议草案等文件,显示如何在未来的业务中合理运用该声音商标。 |
| 持续使用承诺 | 除了当前的使用安排外,还应表明有长期持续使用该声音商标的意愿和能力,这有助于维护商标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防止资源浪费。 | 签订一定期限内的产品生产合同、广告投放合同等,以证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持续投入资源来推广和使用该声音商标。 |
相关问题与解答
如何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具有显著性?
解答:判断声音的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独特性,即该声音在市场上是否罕见、与众不同;二是识别度,消费者能否轻易将其与其他声音区分开来,并联想到特定的品牌或产品;三是记忆点,是否容易被记住,便于消费者再次购买时凭借此声音回忆起相应商品或服务,英特尔处理器特有的“灯!等灯!”提示音,因其独特的设计和广泛的宣传,具有很高的显著性,消费者一听就能认出是英特尔的产品,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测试等方式来辅助评估声音的显著性。
如果声音商标申请被驳回,有哪些常见原因及应对措施?
解答:常见原因包括缺乏显著性、侵犯他人权益、与在先商标近似等,针对缺乏显著性的情况,可以尝试修改声音设计,增加独特的元素使其更具辨识度;若是涉及侵权问题,则需解决授权事宜或更换声音;对于与在先商标近似的问题,可以考虑调整声音的某些特征(如节奏、音调等),使其差异化明显后再重新申请,认真研究商标局给出的驳回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是因为与某一已注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分析两者的具体差异后,对声音进行微调并补充说明修改后的不近似之处,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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