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了包含“滴滴”“DIDI”“青桔”“小蓝”“橙心优选”等
滴滴作为出行领域的领军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布局,以下是对滴滴注册商标的详细说明:
商标名称及类别
| 商标名称 | 国际分类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商标状态 | 备注 |
|---|---|---|---|---|---|
| 滴滴打车 | 第19类建筑材料 | 20150907 |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标无效 | |
| 滴滴自驾 | 42类设计研究 | 2024年12月1日 |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待审核 | 针对自动驾驶业务布局 |
相关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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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广州睿驰公司在第38类和第35类上注册了“嘀嘀”及“滴滴”文字商标,后起诉北京小桔公司侵犯商标权,法院认为,“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与原告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滴滴打车”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看,亦难以构成混淆,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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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要点:一是被诉标识为“滴滴打车”,因“打车”为行业通用语,其显著部分为“滴滴”。“滴滴”与“嘀嘀”音相同,形近似,二者在相关商品和服务商无特殊含义,因此构成要素构成近似;二是就显著性而言,臆造词显著性就高,通用词就低,显著性还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与商标的知名度成正相关,在本案中,经过被告的大力推广使用,使得“滴滴打车”整体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进而明显区别于原告的“嘀嘀”商标,不易造成大众混淆;三是“滴滴打车”服务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全国同类市场占有率高,位居同行前列,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已经形成紧密对应关系,换言之,即被告的服务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比之下,原告的“嘀嘀车主通”服务立项时间晚,还未投入使用,对市场秩序没有影响;四是“滴滴打车”软件的上线时间为2012年9月9日,原告商标的批准时间为2013年11月和 2014年7月,均晚于被告图文标识的使用时间,很难推定被告具有混淆的意图。
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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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滴滴在商标注册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 解答:滴滴在商标注册方面有诸多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提前布局,如针对自动驾驶业务提前申请“滴滴自驾”商标,展现对新业务的前瞻性规划;二是注重多类别注册,涵盖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多个领域,如软件、交通、广告等,以全面保护品牌;三是及时应对商标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在“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中积极应诉,凭借合理的证据和理由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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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为什么滴滴要注册多个不同类别的商标?
- 解答:滴滴注册多个不同类别的商标主要是为了全面保护品牌和业务拓展,不同类别的商标对应着不同的业务领域和商品服务,注册多类别商标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恶意抢注,避免品牌被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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