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主要审核原则包括显著性、不得违反禁用条款,遵循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
诚实信用原则
- 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诚实、善意、守信的主观状态,并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具体表现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以明知违法或者胁迫的手段试图获得注册。
-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以虚构、隐瞒、伪造、欺骗手段试图获得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
- 含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特殊情况处理: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自愿注册原则
- 含义: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强制注册原则
- 适用范围: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 含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合法在先权利,合法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既包括在先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在先申请、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包括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
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
- 具体要求
- 准确把握商标注册申请应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内在要求,依法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即遏制缺乏将商标真实使用于正当生产经营的意图或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 依法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禁止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 依请求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标准执行一致与个案审查原则
- 标准执行一致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驳回复审、宣告无效等各类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过程中,要在法律适用和标准执行上与上文小编总结正确的前案保持统一和一致,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 个案审查原则:由于不同的商标案件之间存在诸多事实差异,商标审查的基准点即相关公众的认知也会受到影响而发生变化,而且适用标准一致并不意味着上文小编总结必然一致,因此应排除对在先案例简单机械地套用标准,而应多因素综合考量,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是平等保护商标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和体现。
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 含义: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使用意图,以满足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并与使用能力相适应,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商标申请人没有使用能力或使用意图却大量注册商标,甚至在注册后即待价而沽或者阻挠他人的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滥用商标权利,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其申请或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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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了相同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且都无法证明使用在先,该如何处理?

- 解答: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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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会怎样?

- 解答: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会依法进行审查,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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