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因异议被判无效,相关公告已发布,涉事商标权益将受影响
商标注册因异无效公告”的详细内容:

含义解释
- 商标异议:规定在《商标法》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商标无效:规定在《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中,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违反相关规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宣告其无效。
- 商标注册因异无效公告:实际上是撤销注册公告,即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后进入异议流程,若异议成立,原注册公告无效。
相关情形及案例分析
| 情形 | 案例参考 | |
|---|---|---|
| 异议成立导致无效 | 在先权利人等在规定时间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该商标的注册公告因异议而无效。 | (2019)京行终9196号案中,宝时得公司在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之后出现无效公告,诉争商标的注册状态回撤。 |
| 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 | 商标异议提起后,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 第22805676号商标于2018年被提起异议申请,2019年4月下发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排版注册公告。 |
与正常无效宣告的区别
- 对象不同: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此时商标尚未正式注册;而商标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注册的商标。
- 程序不同:异议由商标局受理并审查;无效宣告可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进行,也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
- 法律后果表述不同:异议成立的结果是撤销注册公告,视为该商标未获准注册;无效宣告的结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注册因异无效公告后,之前基于该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一般情况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规定不返还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问题2:商标注册因异无效公告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该商标?
解答:理论上可以重新申请,但需注意,如果该商标之前被异议是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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