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非强制要求所有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可通过使用获得一定保护(如《商标法》第3条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 例外:烟草制品商标必须强制注册(《商标法》第6条)。
优先权原则
同一商标在多国/地区申请时,首次申请的日期可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避免因他人抢先注册导致权利丧失。

分类
| 类型 | 适用情形 | 期限要求 |
|---|---|---|
| 国内优先权 | 在中国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申请相同商标 | 需基于首次申请的相同商品/服务类别 |
| 国际优先权 | 在中国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向国外申请延伸保护 | 需通过《巴黎公约》或WTO规则主张 |
分类申请原则
商标需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提交申请,每类需单独缴费,不同类别需分别申请,即使商标设计相同。
示例
- 错误案例:某公司仅在第25类(服装)注册“XYZ”商标,后发现第23类(纱线)被他人抢注,导致产业链断裂。
- 正确操作:根据业务规划,提前在关联类别布局防御性商标。
显著性原则
核心要求
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以下情形可能被驳回:

- 通用名称(如“苹果”注册在水果类别);
- 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如“耐磨”轮胎);
- 缺乏独创性(如简单字母组合“ABC”)。
补救措施
通过长期使用使商标获得“第二含义”(如“微信”最初因含“信”被拒,后因知名度获批)。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行为
- 恶意抢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抢注“鸿蒙”前缀商标);
- 攀附商誉:模仿知名品牌(如“康帅傅”与“康师傅”);
- 囤积商标:无正当理由大量注册他人可能使用的商标(如职业抢注人批量注册奥运冠军姓名)。
法律后果
- 《商标法》第32条:违反诚信原则的申请将被驳回;
- 《商标法》第49条:已注册的恶意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行原则
| 审查阶段 | 目的 | |
|---|---|---|
| 形式审查 | 文件完整性、分类准确性、费用缴纳 | 过滤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
| 实质审查 | 显著性、是否侵犯在先权利、禁用条款 | 确保商标合法性及可注册性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哪些情形下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6条,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服务无强制要求,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受跨类保护(如“茅台”可阻止他人在酒精饮料外的其他类别注册)。

问题2:如何计算国际优先权的时间?
解答:
国际优先权期限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非公告日或核准日),需在6个月内向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并声明优先权,2023年1月1日在中国提交申请,则最迟需在2023年7月1日前向国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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