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强制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主要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等)相冲突,简单的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们无法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合法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也会被宣告无效。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甲和乙在同一天分别申请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注册“XX”商标,但甲在此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么甲会获得商标注册。
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将他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抢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审查、核准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如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等。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原则
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职权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而法院则可以通过审判程序对商标纠纷进行裁决,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和侵权责任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哪些标志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
解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也会被宣告无效。

问题: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相同商标,如何确定谁能获得注册?
解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甲和乙在同一天分别申请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注册“XX”商标,但甲在此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么甲会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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