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以下文字或图形因涉及国家尊严、国际组织权威性或社会公序良俗,完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 禁止类型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
| 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志 | 中国、中华、天安门、五星红旗、联合国、WTO、WHO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不得使用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同的标志) |
| 红十字及红新月标志 | 红十字、红新月、红十字+基因符号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五款(不得使用红十字、红新月标志) |
| 官方标志及检测认证 | 110、119、120、质检、绿色环保认证标志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不得使用官方标志及误导性质量认证名称) |
禁止注册为商标的词汇
以下词汇因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禁止类型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
| 虚假夸大宣传词汇 |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品牌、驰名商标、行业领袖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不得含有夸大宣传或误导性描述) |
| 民族歧视或不良影响 | 贬损民族情感的词汇(如“黑鬼”“侏儒”)、政治敏感词(如“文革”“特供”)等 |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
| 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 | 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如“可口可乐”“星巴克”等) |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防止恶意抢注) |
缺乏显著性的名称
以下名称因过于通用或缺乏显著特征,无法注册为商标:
| 禁止类型 | 具体示例 | 说明 |
|---|---|---|
| 通用名称 | 直接表示产品功能、原料、用途的词汇(如“手机”“牛奶”“防盗门”等) |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需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方可注册 |
| 日常用语或标语 | 常见短语(如“美好生活”“天天向上”等) | 需证明其经过设计或使用后具有显著性,否则不予注册 |
其他限制情形
- 地名限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上海”)一般不得注册,但已形成“地名+其他要素”且具有显著性的例外(如“青岛啤酒”)。
- 代理关系限制:代理人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十五条)。
- 外文翻译限制: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需符合规范,不得随意音译或意译(如“Google”对应“谷歌”需一致)。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

- 单纯地名(如“黄山”“长江”)通常因缺乏显著性无法注册。
- “地名+其他要素”(如“张家界旅游”“西湖龙井”)若经使用形成显著特征,可获准注册。
- 例外:县级以下地名(如“周庄”“乌镇”)或非真实存在的地名(如“凤凰”)可能允许注册。
问题2:如何判断词汇是否属于“夸大宣传”?
解答:
- 直接表述绝对化:如“世界第一”“全球最佳”等词汇明确违反《商标法》。
- 间接暗示优势:如“极品”“至尊”等需结合商品/服务特点判断,若易误导消费者则被禁。
- 建议:避免使用带有排名、等级或绝对化形容词的词汇,优先选择中性或描述性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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