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十条规定,国家名称、标志及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的外国地名等不得作为
详解(以中国《商标法》为例)
第十条核心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无论是否注册):

- 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
- 国际组织标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 官方标志与检测证明: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民族与宗教敏感性: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地名与虚假标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非来源地证明),以及容易误导公众的虚假产地标识。
禁止情形分类与示例
| 禁止情形 | 具体示例 | 法律后果 |
|---|---|---|
| 国家标志 | 国旗图案、国徽五星红旗、天安门图形、中央军委标志等 | 驳回申请或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 |
| 国际组织标志 | 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联合国徽章等 | 同上 |
| 官方标志与检测认证 | 免检产品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未经授权) | 同上 |
| 民族歧视性内容 | 含有贬损少数民族的文字(如“矮挫丑”)或图形 | 同上 |
| 夸大宣传与欺骗性 | “国家级最香”“全球第一”等夸大宣传用语 | 同上 |
| 不良影响 | 政治敏感词汇(如“文革”)、色情暴力元素、宗教亵渎内容等 | 同上 |
| 地名误导 | “巴黎”用于非法国来源商品、“黄山”用于非安徽特产 | 驳回申请或撤销商标 |
特殊例外情形
- 官方标志授权使用:经国务院批准或相关机构授权,可使用官方标志(如“中国航天”合作品牌)。
- 地名合理使用:商标中含地名但属于商品/服务来源地(如“青岛啤酒”因产地在青岛可注册)。
- 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工艺名称(如“景德镇瓷器”)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包含第十条禁止的元素,但已注册成功,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的违反第十条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问题2: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

- 可以注册:当地名真实反映商品/服务来源(如“西湖龙井”茶叶),且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时。
- 禁止注册:县级以上地名(如“北京”“上海”)或易误导公众的外国地名(如“纽约”用于非美国来源商品)。
第十条是《商标法》中对商标内容的绝对禁止性规定,无论商标是否投入使用、是否恶意申请,均不得违反,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需特别注意规避此类内容,避免因违法导致商标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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