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十条内容

商标注册第十条规定,国家名称、标志及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的外国地名等不得作为

详解(以中国《商标法》为例)


第十条核心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无论是否注册):

商标注册第十条内容

  1. 国家及国际组织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国际组织标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3. 官方标志与检测证明: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4. 民族与宗教敏感性: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 地名与虚假标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非来源地证明),以及容易误导公众的虚假产地标识。

禁止情形分类与示例

禁止情形 具体示例 法律后果
国家标志 国旗图案、国徽五星红旗、天安门图形、中央军委标志等 驳回申请或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
国际组织标志 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联合国徽章等 同上
官方标志与检测认证 免检产品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标志(未经授权) 同上
民族歧视性内容 含有贬损少数民族的文字(如“矮挫丑”)或图形 同上
夸大宣传与欺骗性 “国家级最香”“全球第一”等夸大宣传用语 同上
不良影响 政治敏感词汇(如“文革”)、色情暴力元素、宗教亵渎内容等 同上
地名误导 “巴黎”用于非法国来源商品、“黄山”用于非安徽特产 驳回申请或撤销商标

特殊例外情形

  1. 官方标志授权使用:经国务院批准或相关机构授权,可使用官方标志(如“中国航天”合作品牌)。
  2. 地名合理使用:商标中含地名但属于商品/服务来源地(如“青岛啤酒”因产地在青岛可注册)。
  3. 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工艺名称(如“景德镇瓷器”)可作为证明商标注册。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包含第十条禁止的元素,但已注册成功,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注册的违反第十条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问题2: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

商标注册第十条内容

  • 可以注册:当地名真实反映商品/服务来源(如“西湖龙井”茶叶),且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时。
  • 禁止注册:县级以上地名(如“北京”“上海”)或易误导公众的外国地名(如“纽约”用于非美国来源商品)。

第十条是《商标法》中对商标内容的绝对禁止性规定,无论商标是否投入使用、是否恶意申请,均不得违反,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需特别注意规避此类内容,避免因违法导致商标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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