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禁用国家名称、国旗、国际标志、红十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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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志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示例:直接使用“中国”“五星红旗”“天安门”等图案或文字。
- 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如“联合国”“WTO”“红十字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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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 涉及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内容。
- 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的。
- 示例:使用“希特勒”“纳粹”等历史负面人物名称,或“赌王”“博彩”等暗示赌博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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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全国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名称(如“北京”“上海”),或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如“纽约”“巴黎”)。
- 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可注册为化妆品商标)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如“金华火腿”)。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标志因缺乏显著性或属于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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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
-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
- 示例:
| 商品/服务 | 禁用词汇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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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奶 | “鲜优”“特浓” | 描述产品质量 |
| 服装 | “保暖”“防水” | 描述功能 |
| 手机 | “5G”“快充” | 描述技术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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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简单几何图形(如纯色圆形、方形)、单一阿拉伯数字、常见字母组合(如“ABC”)等无法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 示例:单独使用“123”“OK”等符号。
其他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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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或代表关系中的抢注

- 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 示例:代理商擅自注册国外客户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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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如“王一博”注册化妆品商标)、企业名称、著作权(如抄袭他人LOGO)、外观设计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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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
- 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误导公众的(跨类保护)。
- 示例:在汽车类别注册“小米”商标(若“小米”为驰名电子商标)。
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判断某个词汇是否为通用名称?
解答:
通用名称需结合商品/服务类别判断。

- “苹果”在水果类别中属于通用名称,不可注册;但在电子产品类别中因无直接关联,可注册为商标(如“苹果公司”)。
- “玉露”在茶叶类别中是通用名称,但用于蜂蜜类产品则可能被接受。
问题2:使用外文音译词是否可能侵权?
解答:
若外文音译词与知名外国品牌对应(如“香奈儿”对应“Chanel”),需取得原权利人授权,否则可能因侵犯在先权利被驳回,音译词若具有描述性(如“咖啡”音译为“咖菲”),也可能因缺乏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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