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普通人称称谓因缺乏显著性难注册,但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识别性后
商标注册中的“普通人称称谓”问题解析
什么是“普通人称称谓”?
定义:
“普通人称称谓”指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缺乏显著性的称呼类词汇,张三”“李四”“小明”“老王”等,这类词汇通常用于指代某一类人群,而非特定主体,因此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难以注册为商标。
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普通人称称谓(如“阿姨”“老师”)本身属于公有领域词汇,缺乏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通常不符合显著性要求。
《商标法》第十一条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普通人称称谓若未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即公众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关联),则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典型案例分析
| 情形 | 示例 | 是否能注册 | 原因 |
|---|---|---|---|
| 直接使用普通称谓 | “张三” | 否 | 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
| 普通称谓+其他元素 | “张三豆腐” | 可能 | 通过添加“豆腐”限定商品类别,结合使用后可能具备显著性。 |
| 普通称谓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 “老干妈” | 是 | 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公众将“老干妈”与特定品牌绑定,形成“第二含义”。 |
如何判断普通人称称谓能否注册?
核心标准:显著性
-
固有显著性:
- 若称谓本身属于通用称呼(如“阿姨”“大叔”),通常无法注册。
- 若称谓含有独特设计(如“胖阿姨”结合特定字体/图案),可能通过审查。
-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 需证明该称谓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关联。
- 证据示例:销售数据、广告宣传记录、市场知名度证明等。
注意事项
-
避免单独使用普通称谓:
可结合图形、字母、地名等元素增强显著性(如“王守义十三香”中的“王守义”+“十三香”)。
-
保留使用证据:
若计划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留存广告合同、销售记录、媒体报道等材料。 -
防范侵权风险:
即使普通称谓未被注册为商标,他人若恶意抢注或造成混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为什么“老干妈”可以注册,而“张三”不能?
解答:
“老干妈”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从普通称谓(指代老年女性)转化为特定品牌标识,具有显著性;而“张三”是常见人名,未与特定商品绑定时,公众无法将其识别为品牌来源。

问题2:普通人称称谓能否通过设计(如特殊字体、颜色)提高注册成功率?
解答:
可以,若普通称谓与独特设计结合后形成整体标识,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小明”单独使用无法注册,但“小明”+特定卡通形象或艺术字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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