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主要遵循《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依据属地与优先权原则,通过国际局提交,各国独立审查,需符合当地法律并遵循先申请等保护
国际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详解
国际商标注册的主要法律框架
国际商标注册涉及多国法律协调,核心法律文件包括:
| 法律文件名称 | 签署时间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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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黎公约》 | 1883年 | 确立商标国际注册基本原则,包括优先权、国民待遇等 |
| 《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 | 1891年/1989年 | 建立单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体系) |
| TRIPS协定 | 1994年 | 规定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及国民待遇原则 |
| 《尼斯协定》 | 1957年 | 统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第11版) |
| 《新加坡条约》 | 2009年 | 规范商标实质审查标准 |

关键法律原则
- 优先权原则
基于《巴黎公约》第4条,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可在其他成员国主张优先权 - 国民待遇原则
TRIPS要求各成员给予外国申请人与本国申请人同等待遇 - 领土延伸原则
通过马德里体系实现单一商标在多国生效
马德里体系核心机制
| 环节 | 操作要点 | 时效要求 |
|---|---|---|
| 基础申请 | 需在原属国提交有效申请 | 无时限 |
| 国际申请 | 通过WIPO提交MM2表格 | 基础申请后6个月内 |
| 形式审查 | 国际局(IM0)受理通知 | 2周内 |
| 实质审查 | 指定国商标局12/18个月审查期 | 最长18个月 |
| 注册公告 | 国际注册公告载入WIPO公报 | 审查通过后 |
费用结构(2023标准)
| 项目 | 费用(瑞士法郎) |
|---|---|
| 基础注册费 | 653(黑白)/903(彩色) |
| 指定国费用 | 各国差异(如美国$250/类) |
| 续展费 | 653(黑白)/903(彩色) |
| 变更登记费 | 100/项 |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 情形 | 法律依据 | 处理方式 |
|---|---|---|
| 中心驳回 | 《马德里议定书》第3条 | 可转国内申请或修改后重新提交 |
| 指定国驳回 | 各国商标法 | 可在12/18个月内驳回期限内申诉 |
| 后续指定 | 马德里规费指南 | 需缴纳额外指定费(约$100/国) |
| 领土限制 | 《新加坡条约》第3条 | 需明确指定商品/服务类别 |
与中国法规的衔接要点
- 优先权衔接
中国申请人可凭国内受理通知书主张马德里优先权 - 审查标准差异
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欧盟采用”使用在先”制度 - 代理机构要求
通过马德里体系需委托中国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语言要求
需提交中文/英文/法文官方译文
常见问题与解答(FAQ)
Q1:马德里国际注册相比单一国家注册有何优势?
A1:核心优势体现在三方面:

- 程序简化:通过1份申请覆盖最多128个国家
- 成本节约:平均节省30%代理费用
- 时效统一:避免各国审查周期差异(通常1218个月)
注:但需注意指定国仍保留最终审查权
Q2:国际注册被指定国驳回后如何救济?
A2:救济途径分三步:

- 在驳回通知送达后6个月内向该国商标局申诉
- 若维持驳回,可向该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同步可转为该国国内申请(需补缴费用差额)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第5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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