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标注册已核准,腾讯公司持有该商标,涵盖社交通讯等多类服务,受法律保护。
关于微信商标注册核准的详细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件背景
创博公司申请: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涉及9类、38类和42类。
腾讯公司申请: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三天后,腾讯于2011年1月24日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二、核准情况
| 申请主体 | 申请类别 | 申请时间 | 核准情况 |
| 创博公司 | 42类 | 2010年11月12日 | 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
| 创博公司 | 9类、38类 | 2010年11月12日 | 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 |
| 腾讯公司 | 图文商标(部分类别) | 2011年1月24日 | 最早于2013年3月2日获得核准注册 |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一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二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三是在先申请原则是否适用。
法院判决: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创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虽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为什么创博公司最早申请的“微信”商标未获全部核准注册?

解答:创博公司最早申请的“微信”商标中,42类已成功注册,但9类和38类经异议程序后不予核准注册,主要原因是在38类等指定使用服务上,“微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且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已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不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2:腾讯公司在“微信”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优势体现在哪里?
解答:腾讯公司虽然申请时间晚于创博公司,但其优势在于“微信”产品在市场上迅速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庞大的用户群体,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在商标争议中,法院考虑到腾讯“微信”的实际情况,以及核准创博公司商标注册可能对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核准创博公司相关商标注册的裁定,使得腾讯在“微信”商标的保护上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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