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指商标获准注册后,因存在法定原因,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制度。

1、定义: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是指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实质上属于一个“矫正”的制度,是对商标权利利益分配不均衡或利益分配有误的矫正。

2、:

2.1 绝对无效事由

2.2 相对无效事由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

2.3 无效宣告的程序

2.4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3、单元表格:

绝对无效事由 相对无效事由 无效宣告的程序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定义 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具有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等 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如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程序,包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等 商标权自始不存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
具体情形 1.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损害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
3. 在先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驰名商标除外)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再以相同或近似理由申请宣告无效。
1.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据。
2.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 商标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确认该注册商标是否确实存在无效情形。
3. 如果商标局确认该注册商标无效,将予以注销,并公告无效宣告的结果。

4、相关问题与解答: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

4.1 问:什么是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

答: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是指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4.2 问:哪些情形下会导致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答:导致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分为绝对无效事由和相对无效事由,绝对无效事由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注册,未经授权的代理注册等;相对无效事由则主要涉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等。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

商标注册的无效制度是维护商标法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它确保了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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