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能有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志
| 具体情形 | 详情描述 |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这些是国家的象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尊严,若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中国”字样(特定情况除外)就不能作为普通商标随意注册。 |
|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中央国家机关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其相关名称等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以免造成混淆和不良影响。 |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这涉及到对其他国家的尊重以及国际关系等问题,比如不能将“美国”“英国”等国家名称或其国旗图案注册为商标用于商业活动,避免引起外交纠纷和误解。 |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像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其相关标识是其身份的象征,不应被商业性地注册为商标,以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和正常运作。 |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免检”“绿色食品”等官方认证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等产生错误判断,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红新月”是一些国家红十字会的标志,它们代表着人道、博爱等精神,具有特殊的公益属性,不能被商业化注册为商标。 |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含有对某一民族进行贬低、侮辱等内容的标志不得注册,这是为了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尊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如带有侮辱性词汇针对某一民族的标志。 |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比如在非本地生产的商品上标注虚假产地标志,或者使用夸大商品功能、质量等的虚假表述作为商标,会误导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 |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包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标志,以及可能对社会风气、公序良俗等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志,如包含低俗文字、图案的商标设计不能被注册。 |
二、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具体情形 | 详情描述 |
| 商品的通用名称 | 如“苹果”对于水果类商品来说,“椅子”对于家具类商品而言,这些都是商品的通用称呼,如果仅以此作为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无法起到区分商品的作用。 |
| 图形 | 过于简单、常见的图形,如圆形、方形、三角形等单一几何图形,缺乏独特性和识别性,不能让消费者一眼就将其与某个特定品牌的关联起来,因此难以注册为商标。 |
| 型号 | 商品本身的型号通常是对产品规格、参数等的描述,并非用于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来源,例如手机型号“iPhone 14”,iPhone 14”只是该款手机的型号标识,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 |
| 描述商品的特点 | 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的标志,如“保暖衣”(描述服装的保暖功能)、“纯棉被”(说明被子的原料为纯棉)等,这类标志只是说明了商品本身的特性,而没有体现出品牌的独特性,所以一般不能注册为商标。 |
|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 | 如果一个商标设计得过于复杂,包含了大量的文字、图形元素且颜色繁多,导致消费者难以记忆和识别,那么这样的商标也可能因缺乏显著特征而无法注册,因为它无法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清晰、独特的品牌印象。 |
三、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限制
| 具体情形 | 详情描述 |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为了方便使用而设计的球形水杯形状,是由水杯这种商品自身的功能性决定的,并非是为了区分不同的水杯品牌而设计的独特形状,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 比如某些电子产品为了实现更好的散热效果而设计的特定外形结构,是出于技术和功能的考虑,而不是为了标识品牌来源,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三维形状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当某种商品的三维形状能够使其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值,且这种价值主要是由形状本身带来的,而不是基于品牌的知名度等因素时,该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一款造型独特、极具艺术美感的雕塑作品,其形状本身就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此时这种形状就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
四、其他特殊情况
| 具体情形 | 详情描述 |
| 以代理形式代表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主要是作为代理商销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其所使用的标志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该标志的主要作用是表示代理关系,而非标识特定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某公司专门代理销售多个品牌的化妆品,其使用的标识只是表明其代理身份,不能注册为自己的专用商标。 |
| 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 如果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了某一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再去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也侵犯了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在某一地区长期使用“XX 牌”牙膏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乙公司后来申请注册“XX 牌”牙膏商标,这种情况就可能不被允许注册。 |
相关问题与解答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注册的,商标注册需要遵循整体合法性原则,只要商标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就会影响整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这些禁止性内容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道德风尚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即使其他部分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本质,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可以通过删除或修改违法部分内容,使商标整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造成公众认知的混乱和不良影响,经过重新申请和审查,有可能获得注册。
问题二:对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成功注册?
答:是有可能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通过持续的宣传、推广和市场运营,使得消费者逐渐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从而获得了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标识作用,那么它就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而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但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例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数据、消费者反馈等方面的证据。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331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