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权案
一、案情简介
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冈公司”)是第76017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静冈公司发现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在其产品标识中完全嵌入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这一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天华公司的产品来源与静冈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静冈公司将天华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审理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华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指出,虽然天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合法使用涉案标识,但其在法定代表人名片、宣传册、网站等多处使用了包含静冈公司商标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静冈公司商誉的意图。
三、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天华公司立即停止对静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及宣传资料等,法院还要求天华公司在《中国造纸》和《财富纸业》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根据静冈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类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2、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这些方法都难以确定,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通过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依法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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