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近似?

商标注册中,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包括汉字构成相同但字体或设计不同、外文或字母构成相同但字体不同、外文单词仅顺序不同且含义无明显区别等。

在商标注册中,判断商标近似是一个关键步骤,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文字商标的近似判定

商标注册什么算近似

1、中文商标

相同汉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苹果”和“蘋果”,尽管字体不同,但因读音和字形相似,易被误认为同一来源。

字词重叠: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示例:“天天”与“天天天”,因字词重叠,容易被认为是同一来源。

2、外文商标

相同字母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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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CocaCola”和“C〇C〇C〇LΑ”,尽管字母设计不同,但整体外观相似,易导致混淆。

单词顺序不同: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

示例:“HAWK”和“WOLF”,尽管单词顺序不同,但因读音和含义相近,易被误认为同一来源。

3、数字商标

数字相同或近似:数字商标由相同的阿拉伯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123”和“一二三”,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因数字相同,易导致混淆。

二、图形商标的近似判定

1、构图和外观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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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两个相似的图形标志,如一个圆形和一个椭圆形,若整体外观相似,易导致混淆。

2、完整包含他人图形商标: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一个复杂图形完全包含了另一个简单图形,使得消费者可能误认为两者有关联。

三、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

1、分要素审查: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一个包含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混淆。

四、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的近似判定

1、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两个相似的立体形状,如瓶子的设计,若外观相似,易导致混淆。

2、颜色或颜色组合近似:颜色或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示例:两个颜色相近的标志,如红色和橙色,若用于同一类商品,易导致混淆。

五、法律依据和原则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3、判断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六、案例分析

1、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案:被告在其使用的标识中完整嵌入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且在宣传册、网站等使用了原告商标及嵌入原告商标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

2、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長责任公司与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类似商品判断中考虑商品的用途时,应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如果产品的不同用途面对的是不同的消费对象,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

商标近似的判断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等要素的相似度,以及这些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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