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 缺乏显著性 地名

  • 哪些名字无法进行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025年2月4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