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引用商标包含申请商标”是一种常见的驳回理由,通常出现在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会以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即引用商标)作为对比对象,认定申请商标与其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驳回申请,理解这一概念及其背后的审查逻辑,对于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人以及企业法务人员至关重要。

概念解析: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
引用商标是指审查员在审查时主动引用的、在先已经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些商标在权利上处于优先地位,用于阻止在后申请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则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待审商标,当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整体外观与某件引用商标包含或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时,就会下发驳回通知。
“包含”在此处并非指字面意义上的“包括”,而是指申请商标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被引用商标所涵盖,或者两者在视觉、发音、含义上高度相近,以至于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引用商标为“星光”,申请商标为“星光璀璨”,后者完整包含了前者,极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又如,引用商标为“ABC”,申请商标为“ABC黄金版”,同样属于包含关系。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则针对“同一天申请”的情形,但更常见的驳回依据是第三十条。
当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时,就会援引上述条款。“包含”是判断近似的一种重要方式,引用商标为“耐克”,申请商标为“耐克体育”,两者在文字上高度重叠,且商品类似,则构成近似,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商标在引用商标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元素,但如果该增加部分不具有显著性,或者未改变整体识别性,仍然可能被驳回。
审查标准:如何判断“包含”关系
商标局审查员在判断是否构成“包含”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既要从整体上观察商标的视觉效果,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部分,如果申请商标的核心部分与引用商标相同,即使添加了其他元素,也可能被认定近似。
- 隔离观察:将两个商标分别置于不同时间、地点让消费者观察,看是否容易混淆,由于消费者通常凭记忆购物,而非并排对比,因此包含关系更容易导致误认。
- 对显著部分的影响:如果引用商标的显著部分(如独特的图形或独创的文字)被申请商标完整保留,则构成近似,引用商标为“三个苹果”图形,申请商标在该图形下方加上“苹果园”文字,但图形部分完全相同,仍会因包含关系被驳回。
具体情形举例:
| 引用商标 | 申请商标 | 判断结果 | 理由 |
|---|---|---|---|
| 红蜻蜓 | 红蜻蜓服饰 | 近似驳回 |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用商标,添加“服饰”缺乏显著性 |
| 图形A(圆形太阳) | 图形A(圆形太阳)+文字B | 近似驳回 | 图形部分完全相同,文字未改变整体识别性 |
| 康师傅 | 康师傅冰红茶 | 近似驳回 | 虽然因商品不同可能有例外,但通常认为包含即近似 |
| 可口可乐 | 可乐可口 | 不构成包含 | 顺序颠倒,整体结构不同,需个案判断 |
包含关系的常见类型
- 文字商标的包含:申请商标的文字完全包含引用商标的文字,且未产生新的独特含义,华为”与“华为技术”,“小米”与“小米生态”,如果引用商标在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位置,且未因添加成分而改变识别性,则构成近似。
- 图形商标的包含:申请商标的图形涵盖引用商标的图形,或引用商标的图形是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引用商标是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申请商标在该图形基础上添加了其他图形元素,但原图形依然清晰可辨。
- 组合商标的包含: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文字部分或图形部分与引用商标相同,引用商标为“凤凰”文字,申请商标为“凤凰”文字加凤凰图形,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图形部分也强化了同一概念,易被驳回。
- 外文商标的包含:包含关系同样适用于外文商标,引用商标为“APPLE”,申请商标为“APPLE STORE”,完整包含“APPLE”,且商品相关,会构成近似。
影响与后果
一旦审查员认定“引用商标包含申请商标”,通常会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将无法进入初审公告,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或答辩,若未及时回应,则视为放弃申请,如果申请商标在驳回后仍强行使用,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即被引用商标权利人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驳回并不意味着最终失败,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比如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获得显著性、与引用商标共存多年未产生混淆,或者与引用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等,但若包含关系过于明显,复审成功率较低。
应对策略
当收到“包含”相关的驳回通知时,申请人可考虑以下措施:
- 删除或修改:如果申请商标包含引用商标的必要部分,且该部分非核心,可尝试删除该部分或修改新增元素以形成整体区别,将“星光璀璨”改为“璀璨星光”,改变顺序可能避开包含。
- 提供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用商标区分,这需要提交大量销售、宣传、荣誉等证据,实践中较难成功。
- 与引用商标权利人协商:争取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虽然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同意且不损害消费者利益,评审委员会可能采纳。
- 放弃部分商品/服务:如果包含关系仅针对特定商品,可删除这些商品,从而保留其他商品上的申请。
- 提起行政诉讼:若复审失败,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但仅在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或有新证据时才建议。
实务案例表格
| 案例 | 引用商标 | 申请商标 | 驳回依据 | 复审结果 | 关键原因 |
|---|---|---|---|---|---|
| 1 | 金牌 | 金牌厨柜 | 第三十条 | 复审成功 | 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证明“金牌厨柜”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且“厨柜”削弱了混淆可能 |
| 2 | 快手 | 快手极速 | 第三十条 | 复审失败 | 包含关系过于明显,且新增“极速”为通用词,未改变整体 |
| 3 | 雪花 | 雪花啤酒 | 第三十条 | 驳回未复审 | 文字完全包含,商品相同,无法通过 |
| 4 | 美的 | 美的生活 | 第三十条 | 部分成功 | 删除部分商品后保留,文字包含但通过共存协议 |
“引用商标包含申请商标”是商标审查中极为常见的驳回理由,其核心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商标申请人务必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近似检索,避免使用与他人商标高度重叠的文字或图形,如果确实希望包含,则应考虑通过附加显著性元素、改变排列方式或获取对方同意来降低风险,理解这一机制,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如果我的申请商标包含了引用商标,但我在前面加了一些字,新”字,这样还会被驳回吗?
答:这种情况下,是否被驳回取决于添加的字是否改变了商标的整体识别性,如果添加的字是通用词、描述性词语或缺乏显著性的部分,而引用商标的显著部分依然完整保留,那么仍然可能被认定近似并驳回,引用商标为“阳光”,申请商标为“新阳光”,虽然添加了“新”字,但“阳光”依然是核心,且“新”没有带来新的含义,通常会被驳回,但如果添加的字使商标产生了全新的、不相关的含义,阳光”加上“海底”变成“海底阳光”,整体含义发生质变,则可能通过审查,仅仅在前面加字并不能保证避开包含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字词和整体判断。
问题2:如果我收到了包含关系驳回通知,我还能继续使用这个商标吗?
答:可以继续使用,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驳回通知意味着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不应获得注册,但并未禁止实际使用,一旦被驳回,后续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引用商标权利人可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在未获注册的情况下,使用商标的权利范围有限,无法主张极强的专用权;3)如果最终未获注册,他人可以随意使用而不受限制,建议在收到驳回后,先评估是否有复审成功的机会,或者考虑修改商标、与对方协商等,如果决定继续使用,应当做好商标管理和风险防范,比如保留使用证据、避免在类似商品上过度扩张等,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通过复审或修改商标来争取注册,以获取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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