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标包含其他商标的认定与法律风险
英文商标包含其他商标是一种常见的商标申请与使用现象,在商业实践中,申请人为增加商标的识别性或传达特定含义,往往会在英文商标中嵌入他人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元素,例如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商标的组成部分,或者在英文文字中直接包含他人商标的完整形式、显著部分、翻译或音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或侵权,需要结合商标法原理、审查标准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以下将从多个维度展开分析。

英文商标包含其他商标的主要情形
英文商标包含其他商标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完整包含型: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他人注册的商标,他人商标为“ABC”,申请商标为“ABC COFFEE”或“ABC-XYZ”,他人商标的完整形式被保留在当前商标中。
- 包含显著部分型:他人商标的显著部分(如独创性词汇或核心音节)被包含在申请商标中,他人商标为“KENT”,申请商标为“KENTUCKY”,但“KENT”并非“KENTUCKY”的显著部分,需具体分析。
- 包含翻译或音译型: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包含他人中文商标的英文翻译或音译,或者申请商标的中文翻译被他人英文商标包含,他人中文商标“苹果”对应的英文“APPLE”,若被包含在“APPLE CLOUD”中。
- 组合包含型:申请商标由多个词汇组成,其中某一个词汇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标为“SUN”,申请商标为“SUNRISE”或“SUNNY”。
在这些情形中,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核心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因这种包含关系而产生混淆,或者认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商标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如关联企业、许可关系等)。
法律依据与审查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商标的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比对,并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英文商标包含其他商标时,审查员通常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 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既要从整体上观察申请商标与被包含商标是否近似,也要考虑被包含部分在申请商标中的显著地位,如果被包含部分在申请商标中属于独立且显著的部分,则容易导致混淆,申请商标“NIKE AIR”中,“NIKE”是他人知名商标,且位于显著位置,整体上易被认定为近似。
- 影响力与知名度:被包含的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驰名商标,则即使该商标被包含在整体中,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在“BURBERRY”商标中如果包含“BURBERRY”的完整形式,即使整体有所变化,仍可能构成侵权。
- 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如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包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则混淆可能性更高,反之,若商品或服务差异较大,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近似。
- 放弃专用权声明:如果申请商标中包含了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如行业通用词、地名等),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对该部分的专用权,从而减少与在先商标的冲突,但若该部分本身具有显著性(如独创性词汇),则无法通过放弃专用权规避风险。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与案例
完整包含他人知名商标
在“KFC”商标案中,有申请人在食品类商品上申请“KFC CHICKEN”商标,而“KFC”是肯德基的知名商标,审查机关认为,“KFC”属于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KFC”,且指定商品类似,构成近似,予以驳回,这表明,即使申请商标增加了其他描述性词汇,只要核心部分与他人商标相同,仍可能被驳回。
包含他人商标的显著部分

在“POLO”与“POLO SPORT”的争议中,“POLO”本身是服装类商品上的知名商标,而“POLO SPORT”包含了“POLO”这一显著部分,且整体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因此被认定为近似,但若申请商标为“POLAR BEAR”,虽然包含“POL”字母组合,但与“POLO”在读音、含义上差异明显,则不构成近似。
包含通用词或描述性词汇
有时,英文商标中包含的词汇可能属于行业通用词或描述性词汇,即使该词汇也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显著性较弱,包含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在“APPLE”用于计算机时是知名商标,但若他人在“APPLE PIE”中使用“APPLE”,由于“APPLE”在食品类商品上可能具有描述性,需结合具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但若“APPLE”在计算机上已驰名,则“APPLE CLOUD”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商标包含情形下的近似判断表格
以下表格归纳了不同包含情形下的近似判断倾向:
| 包含情形 | 被包含商标的显著性 | 被包含部分在申请商标中的位置 | 商品或服务类似性 | 近似判断倾向 |
|---|---|---|---|---|
| 完整包含 | 强 | 显著位置 | 相同或类似 | 通常构成近似 |
| 完整包含 | 弱 | 非显著位置 | 不类似 | 可能不构成 |
| 包含显著部分 | 强 | 独立且醒目 | 类似 | 易构成近似 |
| 包含显著部分 | 弱 | 融入整体 | 不类似 | 较难构成 |
| 包含翻译或音译 | 强 | 核心含义 | 类似 | 可能构成近似 |
| 包含通用词 | 弱 | 描述性 | 无关联 | 一般不构成 |
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企业在申请英文商标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在先商标检索,避免主动包含他人知名商标或显著部分,如果已经使用或申请了包含他人商标的商标,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 修改商标设计:调整商标的字母组合、顺序或增加图形元素,使其整体上区别于被包含的商标,降低混淆可能性。
- 放弃专用权:对于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如行业通用词、地名等),可以声明放弃专用权,但需注意该部分不能是独创性词汇。
- 获得授权或许可:如果被包含的商标为他人所有,可以尝试获得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法使用。
- 提交使用证据:如果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与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但这在审查中较为困难。
相关问答FAQs
问:如果我的英文商标完整包含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但我的商标整体含义不同,是否一定构成近似?

答:不一定,但风险较高,商标近似判断以整体观察为主,但如果被包含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且位于申请商标的显著位置,即使整体含义不同,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STARBUCKS COFFEE”完整包含了“STARBUCKS”,即使整体含义明确为“星巴克咖啡”,仍构成近似,如果被包含部分属于描述性词汇或通用词,且商标整体形成了新的独立含义,GREEN APPLE”包含“APPLE”,但“GREEN APPLE”作为整体指“青苹果”,在无关商品上可能不构成近似,但需结合具体商品类别和知名度判断,建议寻求专业商标代理人的评估。
问:我申请了一个英文商标,其中包含了一个他人已经注册的英文单词,但该单词是常用词汇,是否会被驳回?
答:如果该常用词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描述性,且他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则包含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近似,在服装商品上申请“SUNNY DAY”商标,其中包含“SUN”商标,但“SUN”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词汇,在服装上可能缺乏显著性或已被弱化,且“SUNNY DAY”整体含义与“SUN”不同,可能不构成近似,但若该常用词汇在特定商品上已被他人注册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如“SUN”在防晒产品上),则包含该词汇的商标仍可能被驳回,关键在于该词汇在被包含商标中的显著性以及申请商标整体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区分,建议在申请前进行专业的商标近似查询,并考虑是否需要放弃对该词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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