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判断商标侵权、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基础前提,所谓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这一概念强调使用行为必须具有“来源识别”功能,而非仅仅在客观上呈现了商标符号,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因此理解其内涵、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
商标性使用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或推广过程中,包括销售、广告、展览、合同等环节,非商业性使用(如个人收藏、学术评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 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是商标性使用的核心,使用人通过商标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经营者,若消费者无法将商标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则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 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使用人需有主观上利用商标区分来源的意愿,而非偶然或象征性使用,仅为了维持注册而少量贴标,可能被认定为缺乏真实意图。
- 实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必须附着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服务场所或广告宣传中,使消费者能够在交易时接触到该标识。
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意义
商标性使用的法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商标注册的维持: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这里的“使用”即指商标性使用,若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商标性使用,注册将面临失效风险。
- 商标侵权判断的前提:在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商标性使用”行为,若被告的使用被认定为非商标性使用(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则不构成侵权,在关键词广告案中,若他人将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但未在广告内容中展示该商标,法院可能认定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
- 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基础:商标通过持续、真实的商标性使用,才能积累商誉、提升知名度,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需要大量商标性使用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投放、媒体报道等。
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区别
在实际交易中,经营者可能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来描述商品特征,而非指示来源,这种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不侵权,两者的关键区别如下表所示:
| 维度 | 商标性使用 | 描述性使用 |
|---|---|---|
| 使用目的 |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品牌联想 |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用途 |
| 消费者认知 | 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关联 | 将其视为对商品特性的描述 |
| 法律后果 | 可能构成侵权或维持商标权 | 不构成侵权,属于正当使用 |
| 典型场景 | 在商品包装上突出展示商标 | 在商品介绍中说明“含苹果成分”或“适用于XX型号” |
一家手机配件商在广告中写“适用于iPhone 15”,这里的“iPhone”是描述其产品兼容性,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如果该配件商在包装上突出使用苹果图形,则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引发侵权风险。

商标性使用在侵权认定中的角色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若被告的使用方式无法起到来源识别作用,则无论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多么近似,都不会构成侵权。
- 平行进口商品:经销商在原装商品上使用原商标,虽未改变商标,但该使用并未指示与国内商标权人不同的来源,通常不视为商标性使用(但可能涉及其他问题)。
- 产品包装中的他人商标:在零部件或配件上标注他人商标,若仅用于说明配套关系,而非暗示自身来源,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商标性使用。
- 网络链接中的关键词使用:若他人将商标设置为网页元标签或搜索引擎关键词,但未在搜索结果中展示该商标,法院可能认为该使用未向消费者传递来源信息,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的最新实践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营销方式的多元化,商标性使用的边界不断扩展,在网络直播、短视频中,主播口头提及他人商标,若该提及具有推销某类商品的效果且消费者能据此识别商品来源,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在NFT、元宇宙等新兴领域,虚拟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也面临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倾向于要求使用行为具有真实商业意图且能产生来源识别效果。
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既保障了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也划定了他人正当使用的边界,无论是企业进行商标布局,还是应对侵权诉讼,都应准确理解商标性使用的内涵与构成要件,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问答FAQs
什么是商标性使用?它与普通的商标符号使用有何不同?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且其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普通的商标符号使用可能仅仅是在非商业场合展示商标,或者虽然出现在商业环境但未起到来源识别作用,在个人收藏品上贴附商标标识,或者在新闻报道中提及商标,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必须同时满足“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和“用于识别来源”两个核心要素,如果使用行为不能使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即使该标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也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如何判断?
描述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来客观描述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功能、用途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目的和消费者认知,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使用是否出于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是否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果使用方式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则不属于描述性使用,而构成商标性使用,在汽车维修店招牌上写“本店维修奔驰、宝马”,同时使用奔驰、宝马的商标,这种使用是为了说明服务对象,属于描述性使用;但如果使用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维修店是奔驰或宝马的授权服务站,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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