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律实践中,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初步决定不服时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而“复审商标撤销其他商标”则是指在商标复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商标,以达到排除在先权利障碍、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目的,这一策略常用于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或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等程序中,其核心在于通过撤销引证商标或其他障碍商标,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或维持注册扫清道路。
复审程序与撤销程序的关系
明确复审程序与撤销程序的区别,复审程序是对商标局决定的复核,如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而撤销程序是独立的法律程序,旨在使已注册商标丧失效力,在复审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对方商标,但两个程序通常由不同机构审理,驳回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而撤销申请由商标局初审,不服可申请复审,需要协调处理。
复审中撤销其他商标的主要情形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复审中,若引证商标注册满三年且未使用,复审申请人可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引证商标未使用,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复审等待撤销结果,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复审商标的注册障碍消除。
侵犯在先权利
若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姓名权等,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引证商标无效,在复审中,申请人需提供在先权利证明,并说明引证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权益,此类撤销通常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但可以在复审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伪造使用证据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请求撤销此类商标,在复审中,申请人需提供恶意证据,如抢注证明、关联关系证明等。
具体操作流程
- 提出撤销申请:在复审申请的同时或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交证据,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对于侵犯在先权利,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请求中止审理:在复审申请中,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理,等待撤销结果,这可以避免因程序不协调而导致的麻烦。
- 并行处理:如果复审与撤销程序同时进行,需注意两个程序的时间节点,建议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已提出撤销申请,并附上受理通知书。
- 应对对方反制:对方可能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或无效,需做好应对准备,如收集使用证据、防御性注册等。
表格:复审与撤销程序的对比
| 对比项 | 复审程序 | 撤销程序 |
|---|---|---|
| 审理机构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商标局(初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
| 审理对象 | 对商标局决定的复核 | 已注册商标的效力 |
| 提出主体 | 特定当事人(如驳回申请人) | 任何单位或个人 |
| 期限要求 | 法定期限内(如15日或30日) | 无严格期限,但事由有期限(如三年不使用需满三年) |
| 法律后果 | 维持或撤销原决定 | 商标权维持或撤销 |
| 常见类型 | 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 | 不使用撤销、通用名称撤销、恶意注册撤销 |
实务策略建议
- 提前调查:在复审前,调查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未使用,及时提出撤销,可利用网络搜索、市场调查、第三方查询等方式。
- 证据收集:充分收集不使用证据,如未使用声明、行业报告、工商记录等,对于侵犯在先权利,需准备权利证书及侵权对比。
- 法律文书: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请求撤销引证商标,并说明理由,在撤销申请书中应详细阐述事实和证据。
- 风险防范:评估撤销失败的风险,准备替代方案,如商标修改或谈判共存,若撤销可能失败,可考虑先与对方协商共存协议。
典型案例
以“某品牌驳回复审案”为例,申请人在驳回复审中提出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包括网络搜索未发现使用记录、市场调查报告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中止复审,等待撤销结果,最终引证商标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被撤销,复审商标的障碍消除,获准注册,该案体现了复审与撤销程序的有效联动,为申请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注意事项
- 撤销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通常一年以上,影响复审进程,需提前规划,建议在复审申请提交前或同时提出撤销。
- 撤销申请需缴纳规费,成本需考虑,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规费较低,但需准备证据。
- 若撤销失败,复审商标可能仍被驳回,需做好后续准备,如修改商标或提起行政诉讼。
- 注意时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应自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且需在复审决定作出前完成。

相关问答FAQs
在复审中,如果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撤销程序中,我可以直接要求复审委撤销引证商标吗?
解答:复审委通常无权直接撤销引证商标,因为撤销程序由商标局或复审委按专门程序处理,但复审委可以在复审中考虑引证商标的效力状态,如果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复审委将不再将其作为障碍,如果撤销程序尚未结束,复审委可能中止审理,等待撤销结果,建议在复审申请中同时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中止复审,但不能直接要求复审委在复审中撤销引证商标,若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我方可向复审委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暂缓复审,以节省行政资源并避免重复诉讼。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解答: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未使用线索、网络搜索记录、行业报告等),而注册人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无法提供或证据不充分,撤销成立,在复审程序中,举证责任类似,若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充分,复审委将维持撤销决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较轻,但应尽可能提供合理线索,以启动举证责任转移,注册人应保存好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广告材料、产品包装等,以应对撤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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