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能用哪些词汇或元素?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并非所有名称或标识都能获得注册资格,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某些情形下的标志因缺乏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与他人合法权益冲突等原因,将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了解这些禁止性规定,有助于申请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下将从多个维度详细阐述商标注册中不能使用的内容。

商标注册不能用哪些词汇或元素?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尊严和象征的严肃性,防止公众对标志的权威性产生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等名称或图形均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也不得注册。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标志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联合国”“奥林匹克五环”等标识,未经相关组织授权,普通主体不得擅自作为商标注册,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国际组织的形象和权威,避免商业使用对国际组织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经授权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优”“一等”“认证”等带有官方质量保证性质的词汇或图形,若未经相关部门授权,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具有官方背书,因此被禁止注册。

与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些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象征,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公益属性,商业使用会被视为对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亵渎,因此被严格禁止。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黑人牙膏”“印第安人”等含有对特定种族或民族不尊重内容的词汇,或“纯天然”“有机”等与商品实际成分不符的虚假宣传词汇,均属于禁止范围,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冲突的标志,如带有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内容的词汇或图形,也被明确禁止注册。

商标注册不能用哪些词汇或元素?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若用于水果类商品注册,因缺乏显著性将被驳回;但若用于电子产品(如手机),则因已获得显著性可能被核准注册,过于简单的线条、数字或字母组合(如“001”“ABC”),除非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否则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被禁止注册。

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标志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享有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域名权等,将他人的美术作品、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作为商标,均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的未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在注册前的未注册商标),也可能因构成“不正当抢注”而被驳回。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标志的标志。“阳澄湖大闸蟹”“龙井茶”等地理标志,若非产于相应地区,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款属于兜底性规定,涵盖了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各类标志,宣扬邪教、迷信、恐怖主义的标志,或含有政治敏感内容、可能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的词汇或图形,均被禁止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北京”“上海”等行政区划名称,或“巴黎”“纽约”等外国地名,若作为商标使用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产地,因此被禁止注册,但如果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含义(如“长沙”作为湖南省会,但“长沙”在古代中也有“长长的沙洲”之意),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如“镇江香醋”中的“镇江”),则可能被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不能用哪些词汇或元素?

FAQs

问:商标注册中,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有什么区别?是否绝对不能注册?
答:通用名称是指某一类商品的共同名称,如“电脑”“手机”;描述性词汇则是直接说明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词汇,如“甜”“纯棉”,根据《商标法》,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因缺乏显著性,通常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如果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如“阿司匹林”最初是药品通用名称,但经使用获得显著性),或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如“优衣库”作为服装商标,已弱化其描述性特征),则可能被核准注册,若申请人能证明该词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并提交了相应的使用证据,也可尝试注册。

问:商标注册被驳回后,是否有救济途径?
答: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即“商标驳回复审”,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若商标因与他人权利冲突被驳回,申请人可通过协商、转让等方式获得在先权利人的授权,或对商标进行修改以避免冲突,再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96645.html

(0)
观察员观察员
上一篇 2025年12月18日 23:21
下一篇 2025年12月19日 00:30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