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或个人投入大量时间与成本进行品牌布局,却可能遭遇“商标注册期间被告侵权”的困境,这一现象看似矛盾,实则源于商标权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现实的冲突,涉及法律逻辑、商业风险及应对策略的多重维度,本文将围绕该问题的核心成因、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及预防机制展开分析,为处于商标注册期的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商标注册期间被告侵权的法律逻辑
商标权的取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为标志,但在提交申请后至核准注册前的“公示期”,商标并不具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意味着,即便已提交申请,在商标未被核准前,他人仍可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甚至以“在先使用”为由主张权利或反向投诉。
部分企业会对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原申请商标可能被驳回,而此时若他人已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便可能以“在先使用抗辩”为由,要求申请方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这种“权利真空期”的存在,导致商标注册方在申请阶段面临被侵权指控的风险。
侵权指控的核心争议点
当商标处于注册期时,被告侵权方通常会从以下角度发起争议:
商标的“显著性”与“混淆可能性”
侵权方可能主张,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某餐饮企业在第43类服务上提交“茶语轩”商标申请,而市场上已有在先使用“茶语轩”品牌的茶馆,后者可能以消费者误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为由,要求注册方停止使用。
“恶意抢注”的指控
若商标注册方明知或应知他人已在先使用相同商标,仍恶意提交申请,侵权方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注册方不仅可能面临侵权诉讼,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抢注,承担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商标使用范围的冲突
即便商标最终核准注册,若注册方在使用过程中超出申请范围(如在第25类服装注册,却在第30类食品上使用),仍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先商标的侵权,侵权方可能通过指控“超范围使用”来否定注册方的权利基础。
应对侵权指控的实用策略
面对商标注册期间的侵权诉讼,企业需从证据、程序和沟通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证明“申请在先”与“不构成混淆”
应向法院提交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等文件,证明自身申请的合法性,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问卷、品牌影响力报告等证据,证明自身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在视觉、发音、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或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若在先商标为“苹果”(第9类电子产品),而注册商标为“苹果”(第31类新鲜水果),则不易构成混淆。
主张“合理使用”或“描述性使用”
若商标包含通用名称、图形或描述性词汇(如“鲜榨”用于果汁类商标),可主张“合理使用”,即仅是为了说明商品特点而非作为商标使用,若能证明注册方在申请前已通过设计、宣传等方式使商标具有独特性(如“海尔”从通用名称演变为驰名商标),也可增强权利稳定性。
积极应诉与异议程序
若侵权方已提起诉讼,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主动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等待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结果,若商标最终核准注册,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规定,通过异议程序巩固权利。
协商与和解
在诉讼过程中,若侵权方愿意和解,可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明确双方使用范围,或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对方对商标使用的授权,这种方式虽需让渡部分利益,但可避免诉讼耗时耗力,保障品牌尽快进入市场。
预防机制:从申请到使用的风险规避
为避免陷入“注册期被侵权”的被动局面,企业需在商标布局的各环节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申请前的全面检索
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数据库、第三方检索平台(如权大师、白兔商标等)进行近似检索,重点排查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商平台等渠道,核查是否存在已在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主体,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尽早使用并保留证据
商标注册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品牌使用价值,因此企业应在申请后尽快在核定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消费者评价等),这些证据不仅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还可作为应对“恶意抢注”指控的有力武器。

明确商标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商标申请的类别和商品/服务范围使用商标,避免超出核准范围,若需扩展使用领域,应及时提交新的注册申请,防止因“超范围使用”构成侵权。
密切关注商标动态
商标从申请到核准通常需要9-12个月,期间需定期查询商标状态,若发现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应及时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商标权利不受影响。
商标注册期间被告侵权,本质上是商标权利“取得过程”与“市场现实”碰撞的产物,企业需通过充分的事前检索、规范的使用行为和积极的应对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法律层面也需进一步明确“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平衡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权利预期,唯有将法律意识与商业策略结合,才能在品牌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注册期间被他人侵权,能否直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A: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方在商标核准前不享有专用权,无法直接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但若能证明对方属于“恶意抢注”或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一定影响,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撤销对方商标,若对方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仿冒、虚假宣传),则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
Q2:商标注册期间遭遇侵权诉讼,是否需要停止使用商标?
A:不一定,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措施,若商标申请已进入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且注册方能提供担保,可向法院申请“不停止使用”的临时措施;若商标尚未公告,且对方证据充分,法院可能会裁定停止使用,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应诉,通过提交商标申请文件、市场混淆可能性分析报告等证据,争取法院支持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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