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注册的要求

图形商标作为一种非文字性的视觉标识,因其直观性和记忆点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品牌建设中,图形商标的注册并非随意为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以下从图形商标的显著性、非禁用性、清晰度、分类以及申请流程等方面,详细解析其注册要求。
图形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条件,指图形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缺乏显著性的图形无法作为商标注册,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
固有显著性不足
- 描述性图形: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图形,如用“苹果”图形注册水果类商标,或用“齿轮”图形注册机械类商标,因缺乏独特性易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
- 通用性图形:行业通用标志或常见符号,如表示“急救”的“+”形标志、表示“环保”的循环箭头等,因属于公共领域资源,无法被单一主体独占。
-
获得显著性的例外
若图形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与品牌的固定联想,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获得注册资格,最初仅表示商品包装的“可口可乐”弧形瓶图形,因长期使用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最终被核准注册。
图形商标的非禁用性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图形商标不得含有以下禁止性内容:
-
政治、宗教及不良文化元素
- 禁止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 禁止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 禁止带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图形,如带有民族歧视性、宣扬邪教、暴力或淫秽内容的图形。
-
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人物形象

- 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知名地名作为图形主体(如“长城”“黄山”等);
-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具有知名度的艺术形象(如历史人物、卡通角色等),否则可能侵犯在先权利。
图形商标的清晰度与规范要求
图形商标的提交文件需满足形式审查标准,以确保商标的稳定性和可识别性:
-
图形设计需清晰可辨
- 提交的商标图样应为清晰的黑白稿(如需提交彩色申请,需说明颜色组合并提交彩色图样),图形轮廓线条应流畅,避免模糊、残缺或过度复杂。
- 对于三维标志、动态图形等非传统商标,需提供具体说明,如图形的三视图、动态演示等,以便审查员判断其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
避免近似图形冲突
在申请前需进行商标查询,确保图形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不构成近似,若图形主体与他人在先商标的构图、设计风格高度相似,即使文字部分不同,仍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分类与商品/服务项目对应要求
图形商标的注册需明确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且图形需与指定项目具有关联性:
-
按类别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一类一标”制度,即一份申请限注册一个商标,并在一个类别中指定多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图形商标需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正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别,如服装类商标注册在第25类,餐饮类商标注册在第43类。 -
图形与项目需关联
图形设计应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相符,避免跨类别滥用,将“儿童玩具”的图形注册在“医疗器械”类别上,可能因缺乏关联性而被认为恶意注册,影响申请成功率。
图形商标的申请流程与审查要点
图形商标的注册需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有具体要求:

-
形式审查
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图样是否符合规范、商品/服务类别是否明确等,若存在图样模糊、类别错误等问题,审查员将下发《补正通知》,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
实质审查
重点审查图形的显著性、非禁用性及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若图形存在缺乏显著性、违反禁用条款或近似情况,审查员将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申请复审。 -
初审公告
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可提出异议,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予以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
相关问答FAQs
Q1:图形商标中包含禁止性元素(如国旗)的部分,是否可以通过删除该元素获得注册?
A:不可以,若图形商标的核心部分或整体设计包含《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性元素(如国旗、国徽等),即使删除部分元素,剩余部分仍可能因整体含义不良或违反公序良俗而被驳回,将“天安门”图形与品牌名称组合注册,无论是否删除建筑细节,均因涉及国家象征无法通过审查。
Q2:图形商标被驳回后,是否有补救措施?
A:有,商标驳回后,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提交复审理由及证据,如图形的设计理念、使用证据(如广告宣传、销售数据等)以证明其显著性,若复审仍未通过,还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85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