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法律禁止情形有哪些?

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并非所有标识都能获得注册资格,根据各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些因自身特性、公共秩序、社会道德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因,被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若申请注册将面临驳回风险,这些禁止性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确保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法律禁止情形有哪些?

与国家或国际组织名称、标志相关的标识

各国法律普遍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此类标识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其使用需经严格审批,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若未经授权,同样被禁止注册,以避免对公众造成误导,损害国际组织的权威性。

带有欺骗性或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识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若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产地等产生误认,则被禁止注册和使用,将“纯天然”用于明确含有人工合成成分的商品上,或将“产地为法国”用于国产商品上,均属此类,此类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假标识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仅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识,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因缺乏显著性,也难以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标识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秩序的底线,与此类原则相悖的标识被绝对禁止,带有民族歧视性、宗教侮辱性、宣扬淫秽暴力、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标识,均无法获得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实践中,包含低俗用语、违背公序良俗的词汇,或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联想的图形,均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不良影响”,与地名、行政区划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若公众利益需要(如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或可能误导公众,同样被禁止注册。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法律禁止情形有哪些?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标识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文学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或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尤其是知名人物),均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犯,模仿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导致混淆的,同样无法注册,此类规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搭便车”行为。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商标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不得注册,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北京”“上海”等中国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巴黎”“纽约”等外国地名,若直接使用在商标中,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地区,从而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例外情况包括地名本身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既是地名也是神鸟名称),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时,能够证明商品的原产地或特定品质。

其他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部分国家还根据自身国情设置其他禁止性规定,中国《商标法》明确,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标志的严肃性,与未经许可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3C认证”“绿色食品”等,若未经授权使用,同样被禁止注册。

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法律禁止情形有哪些?

相关问答FAQs

Q1:为什么国家名称、国旗等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A: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和权威,若允许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导致对国家形象的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引发国际纠纷,各国法律均对此类标识的商标使用作出严格禁止,以维护国家象征的严肃性和唯一性。

Q2:带有欺骗性的标识具体指哪些?如何判断?
A:带有欺骗性的标识,是指对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作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的标识,将“进口原装”用于国产商品,或将“抗菌”用于无相关功效的产品上,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标识内容是否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是否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关键特性产生误认、是否足以影响购买决策等,商标审查机构会结合商品属性、标识含义及公众认知习惯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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