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类别20类具体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是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环节,其中第20类商标注册与家具、家居用品等密切相关,是许多家具企业、家居品牌必选的注册类别,了解第20类的具体明细,有助于企业精准选择商品和服务项目,确保商标保护范围全面覆盖核心业务,以下从类别定义、主要商品/服务项目、注册建议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商标注册类别20类具体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

第20类商标的核心定义与涵盖范围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0类商标主要涵盖“家具及其部件;非金属容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窗、门、非金属天花板”等商品,该类别的核心在于“家具及家居生活相关物品”,既包括日常使用的家具(如桌、椅、柜等),也包括家具的辅助部件(如拉手、导轨等)及部分家居装饰用品(如画框、相框等)。

需要注意的是,第20类与部分其他类别存在交叉或近似,例如第6类的金属家具(如金属桌椅)、第21类的家居厨房用具(如餐具、清洁工具)等,因此在注册时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明确商品属性,避免类别混淆。

第20类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项目明细

第20类商品种类繁多,根据用途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大子类,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具体项目:

(一)家具及家具部件

这是第20类的核心部分,涵盖各类室内家具及配件,常见项目包括:

  • 桌类:餐桌、书桌、茶几、办公桌、餐桌用转盘等;
  • 椅凳类:餐椅、办公椅、沙发椅、折叠椅、吧台椅等;
  • 柜类:衣柜、书柜、鞋柜、电视柜、床头柜、储物柜等;
  • 床类:双人床、单人床、儿童床、折叠床、床架等;
  • 其他家具:沙发、茶几(非金属)、屏风、非金属梯子、花架(非金属)等;
  • 家具部件:家具用非金属脚、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如拉手、导轨、合页)、家具非金属架等。

(二)非金属容器

指用于储存、盛放物品的非金属容器,常见项目包括:

  • 家用非金属存储箱、非金属垃圾桶、非金属工具箱、非金属礼品盒;
  • 非密封非金属容器(如花盆、花瓶)、非金属宠物笼子(非运输用)。

(三)软垫及寝具相关

与家具配套的软质填充物及寝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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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发用非金属靠垫、靠背、坐垫;
  • 床垫、坐垫、枕头、抱枕(非填充玩具用);
  • 垫褥(非医用)、软垫(家具用)。

(四)家居装饰与陈列用品

用于装饰、展示的家居用品,常见项目包括:

  • 画框、相框、镜框(非金属);
  • 展示板、非金属挂衣钩、非金属衣帽架;
  • 非室内窗用百叶帘、非金属窗帘杆、非室内用百叶窗。

(五)其他相关商品

  • 非材料制鸟巢(非观赏用)、非材料制蜂箱;
  • 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非厨房用非塑料制研磨器具。

第20类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选择第20类商标注册时,需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品牌规划,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心商品,避免遗漏

若企业主营家具制造,需优先注册“桌、椅、柜、床”等核心家具项目;若涉及家具配件,则需同时注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关联项目,沙发企业除注册“沙发”外,建议补充“沙发用靠垫”“沙发用非金属脚”等,避免竞争对手在配件上“傍品牌”。

(二)关注类似商品与服务的交叉

第20类与第6类(金属家具)、第21类(家居厨房用具)存在近似商品,非金属垃圾桶”与第21类的“塑料垃圾桶”类似,“非金属衣帽架”与第21类的“衣帽架”可能构成类似,若企业业务涉及跨类别商品,需考虑在关联类别上联合注册,或通过异议、无效程序阻止他人在近似类别上注册相同商标。

(三)使用《区分表》最新版本

商标注册的商品项目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最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部分商品项目会因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如新增“智能家具”相关描述),建议注册前查询最新版本,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检索,确保项目选择的准确性。

(四)考虑防御性注册

为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可在核心商品基础上,选择同一类别中易混淆的关联项目进行防御性注册,家具企业可同时注册“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形成保护网;也可在第20类的“非金属容器”“画框”等非核心项目上注册,阻止他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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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商标注册的流程与周期

商标注册需经过“申请—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领证”五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 查询检索:在提交申请前,需对商标进行近似查询,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
  2. 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文件,明确商品项目;
  3. 实质审查:审查员将对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进行审查,耗时约4-6个月;
  4. 初审公告: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将在《商标公告》上公告,为期3个月,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5. 注册公告与领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整个周期约需12-15个月。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第20类商标注册中,“家具”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是否必须同时注册?
解答:并非必须,但建议同时注册,若企业仅注册“家具”而未注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竞争对手可能在配件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品牌形象,消费者购买某品牌衣柜时,若配套的拉手、导轨等附件使用不同商标,可能误认为产品质量不稳定,核心商品与关联配件同时注册,可形成全方位保护。

问题2:企业若线上销售家具,第20类商标注册是否需要增加“电子商务服务”相关项目?
解答:不需要。“电子商务服务”属于第35类商标(如“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而非第20类,线上销售家具的企业,除在第20类注册家具相关商品外,还需在第35类注册“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以覆盖线上销售渠道的品牌保护,若仅在第20类注册,无法阻止他人在第35类注册相同商标从事电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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