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的相对理由是商标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而被驳回或提出异议的情形,与绝对理由(如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显著性等)不同,相对理由的核心在于商标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判断标准主要基于商标的近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本文将从相对理由的定义、法律依据、常见情形、审查标准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相对理由的法律依据与核心要素
相对理由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其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不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其他合法权益,判断相对理由是否成立,通常需考虑以下核心要素:
- 商标的近似性:比较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构成要素的读音、字形、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存在关联性。
- 混淆可能性:综合考量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相对理由的常见情形
(一)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这是相对理由中最典型的情形,包括:
- 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在第32类(啤酒饮料)注册后,他方在第32类其他类似商品(如果汁)上申请相同商标,可能因混淆可能性被驳回。
- 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如“娃哈哈”与“娃哈娃”在儿童食品类上的近似性判断。
(二)与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未注册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某企业长期在本地使用“老字号”商标,虽未注册,但若他方在相同商品上申请近似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三)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
除商标权外,相对理由还可能涉及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将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或抄袭知名作品的图形作为商标,均可能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驳回。
相对理由的审查标准与例外
(一)审查标准
商标局在审查相对理由时,通常采用“个案审查”原则,结合商品/服务的分类、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市场认知度综合判断,在“长城”商标案中,不同行业(如葡萄酒与电脑)的“长城”商标可共存,因商品类别差异较大,混淆可能性低。
(二)例外情形
- 获得授权:若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则商标冲突可被化解。
- 权利限制:对于描述性商标(如“苹果”在电脑类),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可能突破相对理由限制。
- 合理使用:他人姓名、地名等作为商标使用,若非恶意且不构成混淆,可能被允许。
应对相对理由的策略
当商标申请因相对理由被驳回时,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提出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不近似或商品不类似。
- 异议答辩:若商标进入公告期被他人异议,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如商标设计来源、市场调查报告等。
- 协商或转让: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或共存协议,消除权利冲突。
典型案例分析
下表列举了两个因相对理由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 案例名称 | 争议商标 | 在先权利 | 驳回原因 |
|———-|———-|———-|———-|
| “微信”商标案 | “WeChat”在通讯服务类 | 腾讯公司“微信”商标 | 文字构成近似,商品类别相同,易导致混淆 |
| “新百伦”商标案 | “新平衡”在服装类 | 新百伦公司“新百伦”商标 | 文字含义近似,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模仿 |
相关问答FAQs
Q1: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A1:商标近似性需从整体观察、比较主要部分,并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读音(如“娃哈哈”与“娃哈娃”)、字形(如“伊利”与“伊俐”)、含义(如“金利来”与“金利源”)等要素均可作为判断依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会影响近似性认定,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宽。
Q2:若商标因相对理由被驳回,是否还有其他补救途径?
A2:除驳回复审外,申请人可尝试以下方式:1)修改商标设计,避免与在先商标近似;2)调整商品/服务类别,选择与在先权利冲突较小的类别;3)与在先权利人协商,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或获得授权来化解冲突;4)若在先权利存在瑕疵(如连续3年未使用),可申请撤销该商标后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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