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属于商标注册第几类

在商标注册的分类体系中,家居产品涉及的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多个类别,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家居相关商品主要分布在第20类、第21类以及第21类中的部分子类别,同时部分家居装饰品或功能性用品可能涉及第11类、第16类或第27类,以下将详细解析家居商标注册的核心类别及相关注意事项。
核心类别:第20类——家具及其配件
第20类是家居商标注册中最核心的类别,主要涵盖“家具、家具部件、软垫家具、非金属容器等”,具体商品包括:
- 家具:沙发、床、桌椅、柜子(衣柜、书柜、电视柜等)、茶几、餐桌等;
- 家具部件:椅子用零件、家具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如拉手、合页);
- 软垫家具:床垫、坐垫、靠垫、软垫床架等;
- 其他:非金属衣架、非金属窗框、画框等。
若企业主营家具生产或销售,第20类是必须注册的基础类别,可覆盖核心产品线,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品牌混淆。
辅助类别:第21类——家居日用器具
第21类主要涉及“家庭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部分家居日用品属于此类,
- 厨房用具:碗、盘、筷子、勺子、锅具(非电加热)、砧板等;
- 清洁用具:扫帚、拖把、垃圾桶、清洁刷;
- 容器类:花瓶、水桶、非金属垃圾桶、化妆品用瓶。
若企业产品包含厨房餐具或清洁用具,需同时注册第21类,避免跨类别侵权,若仅注册第20类(家具),他人在第21类注册“XX牌碗具”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同属一个品牌。
其他可能涉及的类别
除第20类和第21类外,家居产品根据功能或材质可能延伸至其他类别,需根据企业业务范围选择性注册:

第11类——灯具、加热设备
若家居产品涉及照明或取暖设备,需考虑第11类,
- 灯具(台灯、吊灯、壁灯、吸顶灯);
- 取暖器(非电加热型,如燃气取暖器);
- 浴室加热设备(浴霸、暖风机)。
第16类——纸制品、装饰材料
部分家居装饰或办公用品可能涉及第16类,
- 墙纸、壁纸、装饰用贴纸;
- 餐巾纸、卫生纸、家用纸巾;
- 书写用纸、标签、包装纸。
第27类——地毯、地垫、席类
若产品包括铺地用品,需注册第27类,
- 地毯、地垫、浴室垫、门垫;
- 草席、竹席、苇席。
第6类——金属家具部件
若家具包含金属材质或金属部件(如金属床架、金属桌腿),需考虑第6类,具体包括:
- 金属家具部件(金属桌腿、金属椅架);
- 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非电动)。
商标注册类别选择建议
企业在注册家居商标时,需结合产品线、业务规划及行业竞争情况,制定合理的注册策略:
核心类别优先
第20类(家具)和第21类(家居日用器具)是家居行业的“基础类别”,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应优先注册,确保核心产品受商标法保护。

业务范围延伸
若企业计划拓展产品线(如未来增加灯具、墙纸等),需提前布局相关类别,避免后期因商标被抢注导致业务受限,生产实木家具的企业若未来计划推出布艺沙发,需关注第20类中的“软垫家具”子类别。
防御性注册
为防止他人在近似类别“搭便车”,可考虑注册关联类别或防御商标,在第20类注册后,可同步注册第21类、第27类等,或在类似群组中注册近似商标(如“XX家居”与“XX家饰”)。
商标注册流程与注意事项
注册流程
- 查询:在提交申请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第三方代理机构查询商标近似情况,提高注册成功率;
- 提交申请:准备商标图样、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材料,提交至商标局;
- 审查:商标局形式审查(1-2个月)和实质审查(9-12个月);
- 公告:审查通过后,进入3个月公告期,无异议则注册成功,颁发商标证。
注意事项
-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需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图样或核定商品范围;
- 及时续展:商标有效期为10年,需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可给予6个月宽展期;
- 监测侵权:注册后需定期监测市场,发现他人在非核定的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权。
家居商标注册类别对照表
为便于企业快速参考,以下列出家居常见商品与尼斯分类的对应关系:
| 商品名称 | 商标类别 | 子类别/说明 |
|---|---|---|
| 沙发、床、桌椅 | 第20类 | 家具、软垫家具 |
| 碗、盘、筷子、锅具 | 第21类 | 家用或厨房容器 |
| 台灯、吊灯、浴霸 | 第11类 | 灯具、加热设备 |
| 墙纸、装饰贴纸 | 第16类 | 纸制品、装饰材料 |
| 地毯、地垫、门垫 | 第27类 | 铺地用品 |
| 金属家具部件(桌腿等) | 第6类 | 金属制品、家具部件 |
相关问答FAQs
Q1:家居企业是否必须注册所有相关类别?
A:并非必须,但需根据企业实际产品线选择核心类别,主营家具的企业需注册第20类,若涉及餐具则需增加第21类,若预算有限,可优先注册核心类别,未来再根据业务拓展补充注册,避免资源浪费。
Q2:若只注册第20类,他人在第21类注册相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别不构成侵权,但若第21类商标与第20类商标相同,且商品存在关联(如家具与餐具),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第20类商标权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以“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但需证明两商品存在关联性及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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