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公告后,什么情况下会被提无效宣告?

商标注册公告后无效宣告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注册公告后,并非意味着商标权绝对稳固,若存在法定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文将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程序规则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系统阐述商标注册公告后无效宣告的相关内容。

商标注册公告后,什么情况下会被提无效宣告?

商标注册公告后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公告后无效宣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用权,但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依职权或根据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情形

根据商标法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主要针对两类情形:一是绝对理由无效,即商标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相对理由无效,即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一)绝对理由无效的情形

  1. 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商标法第十条)。
  2.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虚构商标使用事实、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二)相对理由无效的情形

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

  1. 在先商标权: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复制、摹仿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在先其他权利:如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与审查程序

(一)请求主体与期限

  1. 请求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请求期限
    • 针对绝对理由或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情形,不受时间限制;
    • 针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二)申请材料与提交

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明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档案、使用证明、合同、公证文件、在先权利证明等。

商标注册公告后,什么情况下会被提无效宣告?

(三)审查与审理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进行口头审理或实地核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进行质证和辩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的终止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财产处理

商标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后,因该商标取得的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均丧失法律依据,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 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典型意义
“某驰名商标”无效宣告案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体现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某地理标志”无效宣告案 商标中含有虚假地理标志,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强调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地理标志的公信力

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一)对商标注册人的建议

  1. 确保注册合法性:申请注册前进行充分检索,避免违反禁用条款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 规范使用证据留存: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无效宣告请求;
  3. 关注权利稳定性:定期监测商标状态,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二)对在先权利人的建议

  1.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恶意注册行为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收集充分证据:整理在先使用、知名度、权利归属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 专业法律支持: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处理无效宣告程序,提高成功率。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注册公告后,是否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A:并非所有情形均可随时提出,根据商标法规定,针对违反绝对理由(如禁用条款)的情形,不受时间限制;但针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需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除外。

商标注册公告后,什么情况下会被提无效宣告?

Q2: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之前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A: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宣告无效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具有追溯力;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若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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