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的“类似”判断是商标审查和侵权认定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准确理解“类似”的判断标准,对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及市场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

“类似”的基本概念与判断维度
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二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联性,判断是否构成“类似”,需综合考量商标的形、音、义,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
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判断
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是指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构成要素上,在视觉上、听觉上或整体观念上是否存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文字商标中,字形、读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如“娃哈哈”与“娃娃哈”,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图形商标中,构图、设计风格相似的,如动物轮廓图形的高度雷同,也可能构成近似。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是指两种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具有共同性或关联性,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可能来自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服装”与“鞋帽”因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高度重合,通常被认定为类似服务;而“计算机”与“计算机软件”则因功能互补性构成类似商品。

“类似”判断的综合考量因素
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判断“类似”并非机械套用标准,而是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下为关键考量因素:
| 判断因素 | 具体说明 |
|---|---|
| 相关公众的认知 | 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包括来源混淆、关联关系混淆等。 |
| 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其专用权范围更广,类似判断标准更严格。 |
| 商品的销售渠道 | 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是否重合,如电商平台与实体店、批发与零售等。 |
| 生产经营者的关联 | 是否存在同一主体或关联企业生产销售不同商品/服务的情况。 |
“类似”判断的法律后果
若商标被认定为与已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构成“类似”,可能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或在侵权诉讼中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在“华为”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华为”商标在通信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近似判断中,消费者注意力标准如何把握?
A1:消费者注意力标准需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为基准,不考虑专业人士的精细辨别能力,审查时需模拟消费者在购买场景下的注意力状态,通常以“隔离观察、整体比对、要部比对”为原则,重点判断商标整体印象是否相似,而非孤立比对局部元素。

Q2:不同类别的商品是否一定不构成类似?
A2:并非绝对,虽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类似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若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关联性(如“冰箱”与“冷藏柜”),或商标权利人已在跨类别商品上建立较高知名度,可能基于“反淡化”原则或“关联性”原则被认定为类似,从而扩大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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