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注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并非所有标识都能成功注册为商标,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了解这些限制,对于企业品牌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在于“识别”,因此一个标识必须具备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以下几类标识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在“苹果”商品上申请“苹果”商标,或在“汽车”商品上使用一个普通的汽车图形,这无法起到区分作用。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在“大米”上申请“香甜”商标,或在“羽绒服”上申请“保暖”商标,这些描述性词汇属于行业共用资源,不应为一家独占。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包括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个单独的圆形)、常见的颜色组合等,这些标识因为过于普通,无法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违反公序良俗或带有欺骗性的标识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图形相同的。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这是遵循国际惯例和尊重他国主权。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联合国”、“红十字”等。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将并非产自瑞士的手表商标命名为“瑞士精工”。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包含暴力、色情、歧视性内容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标识。
与他人已有在先权利冲突的标识
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旨在保护已有的合法权利,防止市场混淆。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 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这包括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号权等,擅自将知名企业家的姓名或肖像注册为商标。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上述主要类别,可以参考下表:
| 不可注册类别 | 具体说明 | 举例 |
|---|---|---|
| 缺乏显著特征 | 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过于通用或描述性 | “电脑”用于电脑;“优质”用于大米 |
| 违反公序良俗 |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带有欺骗性 | 使用国旗图案;“抗癌神药”用于普通保健品 |
| 与在先权利冲突 | 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驰名商标或其他权利冲突 | 模仿“可口可乐”的字体;使用他人姓名 |
| 官方标志、名称 | 与国家名称、国徽、国际组织名称等相同或近似 | “中国”;“WTO” |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一个标识最初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是否就完全没有机会注册为商标了?
A: 不一定,根据《商标法》规定,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如果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可以被核准注册。“小米”本是一种粮食,缺乏显著性,但经过小米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消费者已将其与手机等电子产品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获得了注册资格。

Q2:我想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可以吗?
A: 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的,自然人可以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该姓名与公众熟知的他人姓名(如名人、历史人物)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则可能被驳回,第二,该姓名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其他禁用条款,如不得带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如果您的姓名比较普通,且不与知名人物冲突,注册成功率会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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