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的旅程中,申请人可能会遇到一个关键且令人头疼的术语——“引证商标”,理解它的含义、作用以及应对策略,对于成功获得商标权至关重要,引证商标是指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审查员用来驳回你正在申请的商标的一个或多个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它就像一位“先行者”,因其权利在先,成为了你商标注册路上的“拦路虎”。

引证商标的核心作用:为何它如此重要?
引证商标制度的存在,并非为了刻意阻碍新商标的诞生,而是商标法两大核心原则的体现:保护在先权利和防止消费者混淆。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在后的申请,那个申请在先的商标就成了后面申请的“引证商标”,这确保了公平性,保护了先来者的辛勤投入和已经建立的市场信誉。
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想象一下,如果市场上出现了两个极其相似的商标,康帅傅”和“康师傅”,消费者很容易将两者混淆,误以为是同一来源,这不仅可能损害原商标的声誉,也可能让消费者买到非预期的商品,商标局通过引证商标机制,从源头上切断这种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如何成为“引证商标”?
这个过程发生在商标局的实质审查阶段,当你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后,它会经过形式审查,确认文件齐全、符合基本格式要求,随后,便进入关键的实质审查,审查员会将你的申请商标,与商标数据库中海量的已注册商标和已提交但尚未审结的商标进行逐一比对。
比对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和商品/服务的类似性,如果审查员发现,你的申请商标与某个在先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上高度近似,并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一个类别或类似群组,从而容易导致公众混淆,那么这个在先商标就会被记录在案,成为驳回你商标申请的“引证商标”,你会收到一份《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明确列出引证商标的信息。
判断“近似”的核心标准
“近似”是一个相对主观但又存在客观标准的概念,审查员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 近似类型 | 判断维度 | 举例说明 |
|---|---|---|
| 视觉近似 | 商标的字形、图形、颜色组合、整体结构外观。 | “娃哈哈”与“娃哈娃”;一个苹果图形与另一个仅有微小差别的苹果图形。 |
| 听觉近似 | 商标的读音。 | “美的”与“美地”;“百度”与“百渡”。 |
| 概念近似 | 商标的含义或所指向的事物。 | “熊猫”与“PANDA”;“长城”与“GREAT WALL”。 |
| 整体观感 | 综合上述因素,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 | 即使文字不同,但设计风格、元素组合高度相似,也可能被判为近似。 |
需要强调的是,近似判断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一个用于“汽车”的“奔驰”商标和一个用于“文具”的“奔馳”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由于商品类别差异巨大,一般不会被判为近似,也就不会形成引证关系。
面对引证商标驳回,申请人该怎么办?
收到载有引证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之路就此终结,申请人仍有多种策略可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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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驳回复审:这是最直接的应对方式,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中,你可以详细论述你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指定的商品/服务不类似,从而不会造成混淆,这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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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尝试联系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看是否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协议,或者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对方同意你注册,其出具的《同意书》将是驳回复审中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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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没有在其核定的商品/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你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一旦该商标被成功撤销,它就不再是你申请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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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申请:如果引证商标的权利非常稳固,也可以考虑适当修改自己的商标图样,或者删减掉与引证商标冲突的商品/服务项目,然后重新提交申请,以规避冲突。

引证商标是商标审查制度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它既是保护在先权利的盾牌,也是维护市场清朗的利剑,对于申请人而言,在提交申请前进行详尽的商标检索,是避免遭遇引证商标驳回的最佳预防措施,一旦遭遇,也不必灰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冷静分析,选择最合适的策略积极应对。
相关问答FAQs
Q1:在提交商标申请前,我如何才能有效地排查是否存在潜在的引证商标?
A: 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是关键,你可以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使用其免费的“商标网上查询”系统进行初步检索,输入你心仪的商标名称、图形等要素,也是最可靠的方式,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索,他们拥有更专业的数据库和丰富的检索经验,能够进行更精准的跨类别检索和近似性分析,大大降低注册风险,发现那些你可能忽略的潜在引证商标。
Q2:如果引证商标的所有者出具了《同意书》,同意我注册商标,我的申请就一定会被批准吗?
A: 不一定,虽然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或《共存协议》是商标评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它向审查员表明了在先权利人不认为会造成混淆,但它并非决定性的“尚方宝剑”,商标局作为行政机关,其首要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如果审查员认为,即使双方同意,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仍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它依然可以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理由,驳回你的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份清晰、无歧义的同意书会显著提高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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