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商标是品牌身份的核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对商标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和保护,国际通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分成了45个类别,第32类是饮料行业,尤其是非酒精饮料领域,企业必须高度关注的核心类别,准确理解其范畴,对于品牌布局、市场拓展和法律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32类的核心范围主要围绕啤酒和无酒精饮料,根据尼斯分类的最新版本,其内容可以被细分为几个关键的类似群组,每个群组都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产品,这种细分不仅有助于商标局进行审查,也帮助申请人在注册时能够更精确地界定其保护范围。
核心群组解析
3201群组:啤酒
这是第32类中最传统和基础的产品群组,它不仅包括我们日常所说的各种啤酒,如淡啤酒、黑啤酒、烈性啤酒、小麦啤酒等,还涵盖了与啤酒生产相关的产品,用于酿造啤酒的麦芽汁、麦芽啤酒,以及近年来兴起的低酒精或无酒精啤酒,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啤酒的酒精含量极低,但在分类上依然归属于啤酒类别,而非完全的无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饮料,如各种果味啤酒、姜汁啤酒(非酒精),也属于此群组。
3202群组:无酒精饮料
这是第32类中范围最广、产品种类最丰富的一个群组,也是现代饮品品牌竞争最为激烈的战场,它几乎囊括了除啤酒和医用饮料以外的所有不含酒精的液体饮品,具体可以细分为:
- 水: 包括矿泉水(含气或不含气)、纯净水、蒸馏水、苏打水、餐用水等,随着健康消费理念的兴起,高端矿泉水、气泡水、风味水等细分品类不断涌现,它们都属于此范畴。
- 果蔬汁及其饮料: 包括各种单一或混合的果汁、蔬菜汁,如橙汁、苹果汁、番茄汁、胡萝卜汁等,无论是100%纯果汁、浓缩果汁还原的饮料,还是含有果肉的果肉饮料,都涵盖在内。
- 碳酸饮料: 这是最经典的软饮料类别,包括可乐、柠檬汽水、橙味汽水等各式苏打饮料。
- 功能性与运动饮料: 专为补充能量、电解质或满足特定健康需求设计的饮料,如运动饮料(如佳得乐、宝矿力)、能量饮料(如红牛的无酒精版本)、维生素水等。
- 茶饮料与咖啡饮料(无酒精): 即饮的瓶装或罐装茶饮料(如冰红茶、绿茶、乌龙茶)和咖啡饮料(如瓶装拿铁、咖啡味碳酸饮料)都属于此群组,这与第30类的茶叶、咖啡豆等原料形成了明确区分。
- 植物蛋白饮料与乳味饮料: 如豆奶、杏仁奶、椰奶、花生奶等植物蛋白饮料,以及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
3203群组:糖浆及其他饮料制剂
这个群组的产品本身不直接作为饮品饮用,而是作为制作饮料的原料或添加剂,主要包括:

- 饮料用糖浆: 用于调制鸡尾酒(无酒精版)、咖啡、冰淇淋汽水等的各种风味糖浆,如香草糖浆、焦糖糖浆、水果糖浆。
- 饮料浓缩精汁: 用于稀释后制作饮料的浓缩液,如浓缩柠檬汁、浓缩橙汁。
- 饮料制作粉末: 如速溶茶粉、速溶咖啡粉(用于制作饮料)、固体饮料粉等。
- 制饮料用香精和提取物: 专门用于给饮料增香的非食用香精(需注意与第30类食用香精的区别)。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以下表格对第32类的主要产品进行了归纳:
| 类似群组 | 核心产品描述 | 具体产品示例 |
|---|---|---|
| 3201 | 啤酒及以啤酒为主的饮料 | 淡啤酒、黑啤酒、小麦啤酒、无酒精啤酒、麦芽汁、姜汁啤酒(非酒精) |
| 3202 | 各类无酒精饮料 | 矿泉水、苏打水、果汁、蔬菜汁、可乐、运动饮料、能量饮料、瓶装茶饮料、豆奶 |
| 3203 | 用于制作饮料的制剂和原料 | 饮料用糖浆、饮料浓缩液、速溶饮料粉、制饮料用香精 |
重要界限与区分
理解第32类,关键在于厘清其与相邻类别的界限,尤其是第30类和第3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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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30类的区分: 第30类主要包括咖啡、茶、可可和糖等,其核心区别在于“原料”与“成品”,第30类保护的是作为原料或冲泡前的形态,如茶叶、咖啡豆、可可粉、冰淇淋,而一旦这些原料被加工成即饮的液体形态,如瓶装茶饮料、罐装咖啡饮料,则应归入第32类,同样,冰淇淋是第30类,但制作冰淇淋的糖浆(非食用)则可能属于第3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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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33类的区分: 第33类是含酒精饮料,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料就属于第33类,如葡萄酒、白酒、威士忌、啤酒(酒精版)等,如果一个饮料产品含有酒精,无论其风味多么接近无酒精饮料,都必须注册在第33类,反之,第32类的产品必须是无酒精或酒精含量极低的。

对于任何希望在饮料市场立足的企业而言,商标注册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如果您的产品属于上述任何一个范畴,都应考虑在第32类进行商标注册,一个全面的商标策略不仅要覆盖核心产品,还应考虑到未来可能拓展的产品线,一家果汁公司未来可能会推出茶饮料或植物蛋白饮料,那么在初期注册时就应将这些潜在产品纳入保护范围,从而构建坚实的品牌壁垒,避免未来陷入侵权纠纷或品牌扩张受限的困境。
相关问答FAQs
问1:我的公司计划推出一款“即饮奶茶”产品,应该注册在第30类还是第32类?
答: 应该注册在第32类,关键区分点在于产品形态,第30类保护的是作为原料的“茶叶”和“奶茶粉(冲泡型)”,而您推出的“即饮奶茶”是已经制作完成、可以直接饮用的液体饮料,符合第32类“无酒精饮料”的定义,为了获得准确的法律保护,您需要为这款即饮奶茶产品在第32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问2:如果我想创建一个饮料品牌,同时销售无酒精啤酒和果汁,我需要为这两种产品分别注册两个商标吗?
答: 不一定需要注册两个商标,商标注册是以“类别”为基础的,在同一个类别内,一个商标可以指定保护多个商品项目,无酒精啤酒属于3201群组,果汁属于3202群组,两者都在第32类的大范畴内,您可以在一个商标申请中,同时指定“无酒精啤酒”和“果汁”作为其保护的商品,这样,一个商标注册就能同时保护这两类产品,为了品牌战略的完整性,企业也可能选择为不同产品线设计不同的子品牌,但这属于商业策略层面,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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