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所有标识都能成功注册为商标,各国商标法均对商标注册设置了禁止性条款,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几类标识通常不能注册为商标。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类标识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具有强烈的国家象征意义,若允许注册将损害国家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等标识均属于禁止注册范围,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除非该国政府同意),也不得注册,如“美国星条旗”“日本旭日旗”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联合国”“奥林匹克五环”“欧盟星旗”等,这些标识属于国际组织的象征,其使用需经授权,以避免公众误认为该组织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背书或认可。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检验印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同“红十字”“红新月”等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红新月”是伊斯兰国家 equivalent 的标志,具有特定的公益性质,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不得作为商业商标注册,同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检验印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如“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除非该标志的所有人同意)也不得注册。
带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纯净水”矿泉水商标若实际并非纯净水,“东北大米”若产地并非东北地区,均因具有欺骗性而被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世界第一”“绝对有效”等,也属于此类。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如“色情”“暴力”“赌博”“吸毒”等内容的标识均被禁止,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的标识,如带有民族歧视性、宗教歧视性或宣扬邪教的,也属于禁止范围。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识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类标识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矿泉水”作为矿泉水商品的通用名称,“手机”作为手机的通用名称,均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但“通用名称+显著部分”的组合(如“农夫山泉”矿泉水)则可能获得注册。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同样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纯棉”作为服装的主要原料,“超薄”作为卫生巾的特点,因直接表示商品属性而不能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的,如“优衣库”(直接表示服装优良品质,但因使用获得显著性)可例外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如单个圆形、方形)、仅由数字组成的标识(如“123”),或过于复杂的组合,因难以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但通过独特设计或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除外。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标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抄袭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盗用他人知名作品的美术设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均因侵犯在先权利而不能注册。
与他人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此条款旨在避免混淆,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在“服装”类别上注册“耐克”商标,因与已注册的“耐克”商标近似,会被驳回。

十一、恶意注册的标识
《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均对恶意注册作出限制,商标注册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在先权利而申请注册,恶意注册可能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并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十二、含有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以及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凤凰”既是地名(湖南凤凰县),也具有“吉祥”的含义,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北京市”作为县级以上地名,不能单独注册为商标(除非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缺乏显著性是什么意思?如何判断?
A: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条件,缺乏显著性的标识通常指直接表示商品名称、质量、功能或过于简单的通用符号,判断标准包括:是否为行业通用词汇、是否仅描述商品属性、是否经过使用已获得消费者认可(如“海尔”冰箱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苹果”作为电脑商标具有显著性,但“电脑”作为电脑商标则缺乏显著性。
Q2:地名为什么不能注册为商标?有哪些例外情况?
A:地名(尤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因缺乏显著性且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产地,故禁止注册。“黄山市”不能作为茶叶商标注册,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自黄山,例外情况包括: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长寿”既是地名,也寓意健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中的“金华”是证明商标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已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如“青岛”啤酒因历史使用可保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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