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是在商标法律程序中,特别是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复审、行政诉讼等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其权利义务归属产生争议的那个特定的商标标识,就是当前法律程序里,大家正在“争”的这个商标,要准确理解它的含义,需要结合商标法律程序的具体场景来看。
在商标申请阶段,如果有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如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商号、著作权、姓名权等),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等,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的商标就是“诉争商标”,异议人是提出争议的一方,被异议人是 defending 权利的一方,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就是这个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商标局将不予注册该商标;如果不成立,则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
如果商标已经注册,有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等),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宣告无效的那个注册商标就是“诉争商标”,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即商标注册人)围绕该商标的注册是否合法有效展开争议,商评委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争商标”依然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客体。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那么当初被商标局驳回的那个商标就是“诉争商标”,复审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商标符合注册条件,而商标局则会坚持驳回理由,双方围绕该商标能否注册进行争议。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有时也会涉及“诉争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中,双方可能对许可使用的商标范围、商标侵权认定等产生争议,此时被争议的商标同样可以称为“诉争商标”,只是争议的性质可能更侧重于民事合同的履行与侵权责任认定,而非商标注册本身的效力。
“诉争商标”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争议性”和“程序关联性”,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特定法律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其权利状态(如是否有效、是否构成侵权等)正是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诉争商标”是明确争议范围、适用法律、收集证据和进行辩论的前提,在异议程序中,双方需要围绕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等进行分析;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了上述因素,还可能涉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更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诉争商标”在不同程序中的定位,可以通过以下表格进行简要对比:

| 法律程序 | 诉争商标的定义 | 主要争议方 | 争议核心问题 |
|---|---|---|---|
| 商标异议程序 | 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但被他人提出异议的商标 | 异议人 vs 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 | 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 |
|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 已注册商标,被他人请求宣告注册无效的商标 | 无效宣告请求人 vs 商标注册人 |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
|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 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提出复审的商标 | 复审申请人(原商标申请人)vs 商标局 | 诉争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是否应予注册 |
| 商标行政诉讼程序 | 对商评委异议裁定、无效宣告裁定等不服,进入诉讼的商标 | 原告 vs 被告(通常为商评委或商标注册人) | 诉争商标的相关行政裁定是否合法、正确 |
需要注意的是,“诉争商标”并非一个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实践和商标管理实务中对特定争议商标的习惯性称谓,其具体所指会因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指在某一法律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性权利义务争议的商标标识,正确识别和界定“诉争商标”,是处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础,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讼或请求目标,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问答FAQs:
Q1: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有什么区别?
A: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主要出现在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等涉及商标近似性判断的程序中,诉争商标是指当前正在被争议、需要判断能否注册或维持注册的那个商标,即“被申请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引证商标则是用来证明诉争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如在先权利冲突、近似商标等)的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用来对比的商标”,简单说,诉争商标是“主角”,引证商标是“参照物”,争议的核心在于两者是否构成近似或冲突。

Q2:如果诉争商标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裁定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A:一般情况下,诉争商标被裁定无效具有溯及力,即自始无效,但商标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善意使用者的利益,对此有例外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七十七条,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自始无效,但是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恶意,且相关判决、决定已执行完毕或合同已履行,通常不追溯;若有恶意,则需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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