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为什么驳回
商标注册过程中,驳回是申请人可能面临的结果之一,了解驳回的原因对于提高注册成功率、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商标驳回通常指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从而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其核心原因可归结为绝对理由驳回和相对理由驳回两大类,具体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和审查标准。
绝对理由驳回主要基于商标本身违反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这类驳回与是否在先权利冲突无关,而是因为商标标识本身存在缺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商标不得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不得带有欺骗性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将“中华”“全国”等字样直接作为商标使用,或使用与国家机关特定标志近似的标识,均会被绝对理由驳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北京”“上海”等地名直接使用通常会被驳回,商标法还规定了禁用标志,如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以及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这些都属于绝对理由驳回的范畴,将“抗癌神药”作为商标注册,因含有对药品功效的夸大宣传,会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而驳回。

相对理由驳回则主要涉及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即申请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或侵犯了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审查中,商标局会对比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商标标识的音、形、义是否构成近似,在“服装”商品上申请“耐克”商标,会因与在先注册的“耐克”商标构成近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而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将知名卡通形象“哆啦A梦”作为商标注册,会因侵犯著作权而被驳回;将知名人物“马云”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因侵犯姓名权被驳回,对于驰名商标,即使跨类别注册,若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损害驰名商标利益,也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被驳回。
除上述核心原因外,商标驳回还可能因申请文件形式问题或审查过程中的其他因素导致,商标图样不清晰、申请书件填写不规范、委托书缺失等形式问题,可能导致申请被视为未受理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商标审查虽遵循标准,但不同审查员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主观判断因素也可能导致部分商标被驳回,对于“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某些描述性词汇(如“优质”“精品”)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若未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通常会被驳回;而某些臆造词(如“ Kodak”)则因具有独创性而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以下为常见驳回原因的分类及具体表现:

| 驳回类型 | 法律依据 | 具体情形 |
|---|---|---|
| 绝对理由驳回 | 《商标法》第十条 | 与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2. 带有欺骗性或有害道德风尚;3. 县级以上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另有含义除外);4. 其他禁用标志(如红十字标志、民族歧视性标志) |
| 绝对理由驳回 | 《商标法》第十一条 |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志(如“纯棉”用于服装);2.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通用名称、图形);3.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形状或功能决定 |
| 相对理由驳回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
| 相对理由驳回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 其他原因 | 《商标法》及审查细则 | 申请文件形式问题(如图样不清、申请书件错误);2. 违反一事一原则(一标多类中部分项目被驳回);3. 审查员主观判断差异 |
为降低商标驳回风险,申请人在注册前应充分进行商标查询,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避免使用禁用标志或描述性词汇,需检索在先商标,确保不与他人权利冲突,若申请被驳回,可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如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不构成近似的对比说明等。
相关问答FAQs:
Q1:商标被驳回后,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A: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若复审成功,商标将进入公告程序;若复审失败,申请人还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Q2: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A: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通常指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或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构成的标志。“甜”用于糖果类商品因直接表示口味特征会被驳回;而“甜美”作为商标因经过使用可获显著特征,可能通过注册,判断时需结合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指定商品及行业惯例,必要时可通过提交使用证据(如广告宣传、销售数据)证明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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