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注册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保护和市场竞争力,并非所有标识都能注册为商标,我国及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均对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特征、合法性等有明确要求,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阐述什么样的商标可以注册,以及哪些情形可能导致注册失败。
商标的构成要素:需符合法定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些要素需满足“可视性”要求,即能够通过视觉感知,便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
- 文字商标:可以是汉字、拼音、外文字母或数字的组合,如“华为”“NIKE”“123”,需注意,仅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如“纯棉”“牛奶”)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 图形商标:包括具象图形(如动物、植物图案)和抽象图形(如几何图形),需具有独特性,避免与他人图形近似。
- 三维标志(立体商标):如商品独特的包装形状、容器设计(如可口可乐的弧形瓶),但需排除功能性设计(如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
- 颜色组合商标:两种或以上的颜色组合,需作为整体具有识别性,不能仅是单一颜色(如“蒂芙尼蓝”需与其他元素结合才可能注册)。
- 声音商标:如特定音乐片段、自然声音(如英特尔的开机音效),需能以乐谱或文字描述,且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注册的核心前提
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而非描述商品通用信息或行业特点,根据显著性强弱,商标可分为以下几类,其注册成功率也存在差异:
| 商标类型 | 特点 | 注册可能性 |
|---|---|---|
| 任意商标 | 由现有词汇构成,但与商品或服务无直接关联(如“苹果”用于电子产品) | 高,因独创性强,消费者易识别 |
| 暗示商标 | 暗示商品特点但不直接描述(如“微软”暗示“微型软件”) | 较高,需避免描述过强导致显著性弱化 |
| 描述性商标 | 直接描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如“鲜橙多”用于饮料) | 较低,需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消费者已将其与特定品牌关联) |
| 通用名称 | 直接表示商品通用名称、型号(如“电脑”用于电脑、“牛奶”用于乳制品) | 不可注册,因缺乏区分功能,属于公共资源 |
商标需避免与其他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近似(如“娃哈哈”与“娃娃哈”),否则易导致混淆,被驳回注册。

商标的合法性: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与国家标志、国际组织标志冲突:如与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如“红十字会”“联合国”)。
- 带有欺骗性或易产生不良影响:如夸大宣传商品质量(如“最优”“第一”)、与民族歧视、宗教信仰相关(如“清真”用于非清真食品),或有损社会道德风尚(如“低俗”“暴力”词汇)。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北京”“上海”“巴黎”,但地名有其他含义(如“凤凰”用于服装)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除外。
-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抄袭他人姓名、肖像(需授权)、著作权(如未经允许使用知名作品形象)、商号权等。
“国酒茅台”曾因“国酒”字样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最终被驳回注册。
商标的非功能性:针对立体商标等特殊类型
对于三维标志等立体商标,需排除“功能性”设计,功能性是指商标的形状、结构为商品自身功能或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而非为了区分来源。

- 可注册的立体商标:独特的瓶型设计(如“绝对伏特加”的酒瓶),仅起装饰作用。
- 不可注册的立体商标:为提高运输效率设计的商品包装形状(如易拉罐的凹槽设计),或为增强产品功能而必需的结构(如轮胎的防滑纹)。
功能性设计属于公共资源,若允许注册,将阻碍其他经营者改进技术,损害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的审查标准: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核
商标注册需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规范(如图样清晰、类别明确),以及是否缴纳费用,若不符合要求,会下发补正通知,逾期未补正则驳回申请。
- 实质审查:重点审查显著性、禁用条款、在先权利冲突等,若存在驳回理由,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若不服复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是否一定无法注册?
解答:不一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注册,但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将其与特定品牌关联),或与其他要素组合后形成显著特征(如“老干妈”中“老干”为描述性词汇,但整体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则可能通过注册。“五粮液”中“五粮”描述原料,但整体已形成强显著性,成功注册为商标。

问题2:申请商标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答: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 驳回复审: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提交证据证明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如显著性证据、使用证据等)。
- 行政诉讼:若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书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新申请:若商标确实缺乏显著性或存在禁用条款,可通过修改商标设计(如增加显著图形、更换通用名称)后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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