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称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已成为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能够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这类名称因长期被行业或公众普遍使用,逐渐失去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专用,商标通用名称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通用性”,即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为某一类商品的统称,而非特定品牌的标识。
从法律层面看,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通常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和行业惯例。“阿司匹林”最初是拜耳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因被广泛用于指代乙酰水杨酸这一类药物,最终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优盘”最初是深圳朗科公司的商标,但因成为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叫法,也被撤销了商标专用权,判断某一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需要综合考虑该名称在相关领域的使用历史、使用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以及行业内是否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功能描述等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会通过市场调查、行业惯例分析、词典定义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商标通用名称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动态过程,起初,一些名称可能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但随着市场推广和公众使用习惯的改变,这些名称可能逐渐演变为通用名称。“蓝牙”最初是技术名称,后被用作商标,但因技术标准的普及,公众更多将其视为一种无线通信技术的统称,而非特定品牌,通用名称还可能因地域差异而不同,某些名称在甲地区可能被视为商标,在乙地区则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为了避免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商标权利人需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应规范使用商标,避免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使用,例如在广告宣传中明确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牌”“型”等后缀以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应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他人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谷歌公司曾通过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行动,阻止“Google”被用作“搜索引擎”的通用动词,以维护商标的显著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商标因通用化而失去专用权的案例:
| 商标名称 | 原注册人 | 通用化原因 | 法律结果 |
|---|---|---|---|
| 阿司匹林 | 拜耳公司 | 被广泛用于指代乙酰水杨酸类药物 | 在多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 优盘 | 深圳朗科公司 | 成为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叫法 | 商标专用权被撤销 |
| 赛璐珞 | 美国赛璐珞公司 | 被用作塑料的统称 | 失去商标显著性 |
| 尼龙 | 杜邦公司 | 被广泛用于指代聚酰胺纤维 | 在部分国家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商标通用名称与商标的显著性密切相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具有独特性,如臆造词(如“Kodak”)、任意词(如“Apple”等;获得显著性是指通过长期使用,原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描述性词汇)获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将完全丧失,无法再作为商标受法律保护。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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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判断一个名称是否属于商标通用名称?
答:判断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名称在相关领域的使用历史和范围,是否被行业或公众普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二是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是否认为该名称是对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等的描述而非品牌标识;三是行业惯例,例如是否在行业标准、词典或权威出版物中被定义为通用名称,还需结合市场调查、消费者认知调查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问:商标权利人如何防止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
答:商标权利人可通过以下措施防止商标通用化:一是规范使用商标,避免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功能描述或通用名称使用,例如在宣传中明确商标的标识地位;二是加强商标管理,定期监测市场使用情况,及时发现他人将商标通用化的行为;三是积极维权,对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如发送律师函、提起侵权诉讼等;四是推广商标的独特性,通过品牌建设强化公众对商标与特定商品来源之间的关联认知,避免商标与商品名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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