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三十二类

十二类商标涵盖啤酒、矿泉水、汽水等无酒精饮料,以及水果饮品、果汁和制饮料用的糖浆制剂,该类别不包含医用或奶

是关于商标注册第32类的详细说明:

定义与范围

第32类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中的饮料类目,主要涵盖不含酒精成分的各种饮品及相关制剂,根据我国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基于尼斯协定),该类别的核心特点是排除了所有含酒精的产品(如葡萄酒、白酒等归入其他类别)。

商标注册第三十二类

子项 典型示例 备注
无酒精饮料 矿泉水、汽水、果汁饮料 包括碳酸型和非碳酸型饮品
软饮料 可乐、雪碧等甜味或果味饮品 以调味为目的的日常消费饮品
植物基饮料 豆奶、杏仁露、椰汁 非牛奶替代品的特殊配方饮品
功能型饮料 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维生素强化液 添加营养成分的增强类饮品
原料制剂 糖浆浓缩物、粉末冲调剂 用于调配饮料的基础材料

特殊排除说明

需特别注意边界划分:

  1. 与第三十类的区别:以咖啡/可可/巧克力为主的热饮归属第30类(食品类),而即饮型的冷榨咖啡饮料则可能归入本类;
  2. 乳制品例外:牛奶及乳制饮品因营养属性独立成类,不在本类范围内;
  3. 酒精壁垒:任何含酒精度的饮品均不得申报此类别。

申请要点指引

  1. 填报规范: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需按商品分类表准确勾选具体项目,建议细化到六位编码层级;
  2. 策略选择:可采用“一标多类”模式同步布局关联品类,例如搭配第29类(食品)、第35类(销售服务)形成防御体系;
  3. 证据准备:若已投入市场,应提供产品包装图、销售链路证明等使用证据增强通过率。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如果我想注册一款新研发的电解质运动饮料,应该选第几类?

A:明确属于第32类,这类功能性饮品符合“等渗饮料”“富含矿物质的运动补液”的特征描述,且不含酒精成分,完全匹配该类别定义。

商标注册第三十二类

Q2:某公司既有瓶装茶饮料又要推出速溶茶粉产品,能用同一个商标注册吗?

A:可以但有条件,两者虽同属第32类下的饮料制品,不过需要分别申请对应的具体商品项(液态饮品和固体冲剂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确保全面保护。

注:实际申请时建议咨询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交叉检索,避免因商品描述

商标注册第三十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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