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多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但遵循申请在先原则;若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则可并存,共有商标需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商标注册期间多人注册的情况解析》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多人针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不同主体可能存在的创意巧合等因素导致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商标局需要依据特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的注册归属。
处理原则及流程
| 阶段 | 说明 | |
|---|---|---|
| 初步审查 | 商标局对所有提交的申请进行全面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等;实质审查则重点判断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等,如果多个申请人的商标都通过了初步审查,就会进入下一步的竞争程序。 | 此阶段是为了筛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为后续的确权做准备。 |
| 异议期 | 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通常包括对商标的合法性、相似性等方面的质疑,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等。 | 这是给予公众参与监督的机会,确保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 评审阶段 | 若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组织双方进行答辩和举证质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继续推进注册流程;若异议成立,则可能会驳回部分或全部申请。 | 通过这一环节,进一步核实商标的可注册性,解决争议问题。 |
| 优先权确定 | 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申请在先”原则来确定谁获得商标注册权,即最先提交有效申请的人将优先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如果存在同一天申请的情况,则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使用证据、知名度等来综合判断。 | 明确注册顺序的标准,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
影响因素分析
| 因素 | 影响方式 | 举例说明 |
|---|---|---|
| 申请时间早晚 | 直接影响能否依据“申请在先”原则取得优势地位,越早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越有可能成功注册。 | 甲公司在20XX年1月提交了某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公司在同年3月也提交了相同商标的申请,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因申请时间更早而更具优势。 |
| 使用证据充分程度 | 对于同一天申请的情况,提供较早且持续稳定的使用证据可以增加获胜的可能性,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等。 | 丙企业和丁企业同日申请同一商标,但丙企业能提供过去两年内大量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售记录和市场推广活动资料,而丁企业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丙企业在评审中会更占优。 |
| 品牌知名度高低 | 较高的知名度有助于证明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分度,也可能影响最终决策,知名品牌往往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较高价值和辨识度的商标。 | 戊公司的品牌在市场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声誉和客户基础,其申请的商标相较于新成立的己公司的类似商标,更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两个人同时提交了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若两人在同一天提交申请,则需要进一步比较双方的使用证据、品牌知名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看哪一方能够提供更早开始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哪一方的品牌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认知度等,如果有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这一方可能会获得优先注册权。

问题2:后申请的人是否完全没有机会获得商标注册?
解答:并非绝对没有机会,虽然一般情况下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后申请人仍有可能成功注册,先申请人的商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投入使用,而后申请人有充分的使用意图和计划,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先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获得商标注册,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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