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主要原因分类及具体情形
(一)缺乏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相同技术方案被公开(包括出版物记载、国内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丧失新颖性,他人在先申请并公布的专利文件、学术论文、产品说明书等均可能构成抵触证据,实践中,审查员常通过检索全球范围内的现有技术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
| 对比维度 | 判断标准 |
|---|---|
| 时间范围 | 申请日前的所有公开信息均纳入考量 |
| 公开形式 | 包括书面出版物、口头披露、展览展示、网络传播等任何使公众可获知的方式 |
| 技术领域覆盖 | 跨领域的相似方案也可能影响本领域的新颖性评估 |
(二)创造性不足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某项改进仅是常规选择或简单叠加(如将已知材料应用于相似场景),则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典型案例包括:参数微调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组合发明未形成协同增效作用等。
(三)实用性缺陷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需满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实用性缺失:
✅ 无法重复实施的技术方案(如依赖特定自然条件的偶然发现)
✅ 违背自然规律的理论推导(如永动机设计)
✅ 危害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实施方式

(四)权利要求书撰写瑕疵
- 保护范围过宽:试图覆盖整个行业通用技术,导致部分特征超出实际创新贡献;
- 表述模糊不清:使用“大致”“约”等不确定用语引发解释歧义;
- 多重从属引用错误:引用关系混乱造成逻辑矛盾;
- 数据矛盾:不同权利要求中对同一参数设定冲突数值。
(五)修改超范围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若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变更(如新增未在原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特征),将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修改会破坏“禁止反悔原则”,成为无效程序中的有力攻击点。
(六)优先权主张不当
当申请人声称外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时,需确保两案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若后一申请添加了新内容而未在优先权基础上声明,则新增部分不能享有优先权日,可能导致该部分因现有技术而被无效。

(七)实验数据造假嫌疑
特别是在医药领域,如果临床试验报告存在明显漏洞(如样本量不足、对照组设置不合理),或被发现篡改原始记录,将直接动摇专利的基础可信度,此类争议往往伴随第三方举报而启动无效程序。
典型无效宣告流程节点
| 阶段 | 关键动作 | 常见结果 |
|---|---|---|
| 请求受理 | 任何单位/个人可提交无效请求书及证据材料 | 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合议组审理环节 |
| 证据交换与质证 | 双方就技术事实进行多轮辩论 | 形成焦点问题清单 |
| 口头审理 | 现场演示模型或提供专家辅助意见 | 决定是否维持全部/部分权利要求有效 |
| 决定公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法律文书 | 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容易被无效?
A:重点核查三点:①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②是否充分公开实施细节;③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稳定性评估,特别是核心专利应每35年做一次预警分析。

Q2:企业收到无效宣告通知后该怎么办?
A: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①组织技术团队梳理证据链;②评估修改方案可行性;③考虑提出分案申请作为备选保护路径;④同步准备市场替代方案降低风险,数据显示,约68%的成功应对案例采取了主动修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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