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po火机商标注册

ppo火机的商标注册涵盖多个类别,包括第34类烟草烟具、第40类金属处理等,其立体商标经法院判定具有显著性

Zippo火机商标注册详解

基础信息概览

项目 详情
商标名称 ZIPPO
国际分类 第34类(烟草烟具)
申请人 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
申请日期 2002年2月6日
注册号 3091639
专用权期限 2023年3月14日至2033年3月13日
类似群 吸烟用打火机
办理代理机构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 2002年12月14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03年3月14日

核心争议与法律历程

  1. 立体商标案胜诉背景: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公司曾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交Zippo立体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但最初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此后通过复审及诉讼程序,最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认定其符合注册条件,这一案例体现了对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的保护边界探索。

  2. 声音商标突破性布局:Zippo进一步将其标志性开盖声“click”在美国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并计划扩展至欧盟、加拿大、中国等市场,该声音源于产品独特的铰链设计,成为品牌文化符号的一部分,甚至出现在多部好莱坞电影中强化认知度,相较于传统视觉标识,声音商标更易形成跨媒介的记忆关联。

维权实践与司法认定

在中国市场,法院多次认定“ZIPPO”构成驰名商标,针对深圳某公司使用高度近似的“ZLPPO”标识生产手机的行为,法院结合商标知名度、公众混淆可能性等因素,支持了原告主张侵权成立的观点,此案凸显了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效力及反淡化原则的应用。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Zippo要注册声音商标?
A:声音具有强辨识度和情感联结功能,Zippo的“click”声不仅是产品质量的象征,还承载着流行文化记忆(如电影场景植入),通过注册声音商标,可防止他人模仿这一独特音效进行商业利用,同时拓展品牌的多维度保护体系。

Q2:若其他厂商在非烟具类产品上使用相同字母组合是否构成侵权?
A:需具体分析,根据中国司法实践,若涉案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ZIPPO”),即使跨类别使用也可能因导致公众误认或损害品牌声誉而被判定侵权,ZLPPO”手机案中,法院基于商标知名度及被告恶意攀附意图作出不利裁决,建议企业在命名时规避与知名商标的高度近似表述。

Zippo通过多元化的商标策略(文字、图形、声音)构建了全方位的品牌护城河,其成功经验为同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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