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标识,或违反公序良俗等禁用条款的,都
不属于商标注册的情形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通用名称 | 如“苹果”“大米”等,这些是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无法区分特定来源。 |
| 通用图形、符号 | 例如简单的三角形、圆形等几何图案,若未经过独特设计使其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 描述性标志 | 像“美味蛋糕”“优质皮鞋”这类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质量、原料等内容的标志,缺乏独特性。 |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 | 鸡蛋的椭圆形状是由其自身生理结构决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再如,普通矿泉水瓶的圆柱形,是因盛装液体的需要而形成的常规形状。 |
| 为获得技术效果的形状 | 某些电子产品为散热设计的特定孔洞排列形状,这是为实现产品功能而存在,不具备商标的标识性。 |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如钻石的切割形状,其形状与钻石的价值紧密相关,是由其本身特性和加工工艺决定的,不能注册为商标。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且不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志
有些标志一开始虽然有一定的独特性,但在未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其获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时,也不能注册为商标,例如一些新创的、尚未在市场上形成特定指向的简单文字或图形组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国内县级以上地名 | 如“北京”“上海”“山东”等,这些地名具有公共属性,不能被个人或企业独占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不影响识别,如“凤凰”虽为县名,但更多是一种神话形象的含义)。 |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纽约”“巴黎”等,在相关公众中广泛知晓的外国城市名称,同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通用名称 | 如“手机”“电视机”等,是对一类商品的统称,若作为商标注册,会阻碍其他经营者正常使用该名称描述自己的商品。 |
| 通用图形、型号 | 比如某种电子产品的行业标准图形标识,或者常见的产品型号数字组合,不能被单一主体注册为商标。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表示质量 | 如“一级”“优等”等词汇用于描述商品质量等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 表示原料 | 纯棉”“实木”等,只是说明了商品的原材料,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
| 表示功能 | 像“防晒”“保暖”等描述商品功能的词汇,不能注册为商标。 |
| 表示用途 | 如“洗衣液”“灭火器”等,直接表明了商品的用途,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 |
| 表示重量、数量等 | 500克”“一对”等,属于对商品基本属性的描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一个标志原本缺乏显著特征,但经过长期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能否申请商标注册?
解答:可以,根据商标法规定,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志通过使用已经获得了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例如长期的市场推广资料、销售数据、消费者认知度调查等。
问题2:地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该地名不会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那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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