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43条

注册第43类主要包括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等,涵盖餐饮、住宿、养老院等相关服务领域

《商标注册第43条详解》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要点详细解读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 定义与性质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商标使用权许可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也要遵循《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特殊规定。
    • 某知名饮料品牌商标所有人A与另一家企业B签订合同,允许B在一定范围内使用A的商标生产销售饮料,这份合同就是典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合同形式要求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纠纷,实践中通常建议采用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详情(如商标名称、注册号等)、许可使用的范围(如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等)、许可期限、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二)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

  1. 义务内涵
    • 许可人有责任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这是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还代表着一定的商品质量和信誉,许可人作为商标的所有者,需要维护商标所代表的品质形象。
    • 某服装品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生产带有该商标的服装,就必须确保被许可人生产的服装在面料、做工等方面符合品牌既定的质量标准。
  2. 监督方式与频率

    许可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如定期检查被许可人的生产设施、原材料采购情况、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监督频率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行业惯例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建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一些质量波动较大的商品或新许可的情况,可能需要更频繁的监督。

(三)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义务

  1. 义务依据
    • 被许可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借助了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消费者信任,被许可人有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维护商标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利益。
    • 被许可生产某电子产品的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达到与该商标品牌形象相符的质量水平。
  2. 质量标准确定

    质量标准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该商标以往所代表的质量水平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参考,一般应以同类商品的平均质量水平或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树立的质量形象为基准。

(四)商品标注要求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的实际生产者和来源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某食品商标被许可给另一家企业生产,在食品包装上除了要标注该商标外,还需醒目地标明被许可企业的名称(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和商品产地(如“产地:XX省XX市”)。
  1. 标注位置与清晰度

    标注的位置应显著且易于消费者识别,一般在商品包装的正面、侧面或背面等显眼位置,标注的字体大小、颜色等应与商品其他标识相协调,确保清晰可辨,不得故意模糊或弱化标注内容,以免误导消费者。

(五)合同备案与公告

  1. 备案的必要性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监管,维护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备案也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生纠纷时,备案的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 若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许可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商标局备案的合同可以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依据。
  2. 公告的意义
    • 商标局对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公告,可以使公众知晓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增加商标使用的透明度,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商标侵权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 其他企业在与被许可人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通过查询商标局公告了解到该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许可的,从而降低合作风险。

(六)未备案的法律后果

  1.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许可人就该商标相关的商品进行了交易等行为,且第三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该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那么许可人不能以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为由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 被许可人未经备案将带有许可商标的商品销售给不知情的零售商C,C在正常经营中又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D,当出现商标相关问题时,许可人不能因未备案而否认C和D的交易效力,也不能向C和D主张超出备案要求的额外权利。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合同本身是否有效?

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只要合同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合同双方之间,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涉及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未备案的合同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问题2:被许可人未按要求标明名称和产地,许可人应如何维权?

答:如果被许可人未按要求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人首先可以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许可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如果被许可人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损失,导致商标声誉受损,许可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许可人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商标价值带来的损失,许可人也可以考虑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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