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名字原则
显著性原则
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其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
|特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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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显著性|一些标志本身具有独创性、奇特性,如虚构的图形、独特的文字组合等,天然就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并起到识别作用,可口可乐”这个名字,是独创的,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消费者一看到就能联想到特定的饮料产品。|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原本普通的词汇或图形,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联系,从而获得了显著性,小米”最初是一个普通词汇,但经过其在手机等产品上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现在消费者一看到“小米”就能想到其旗下的各类电子产品。|
合法性原则
商标注册名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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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名字不能包含淫秽、暴力、歧视等不良内容,也不能宣扬反动、封建迷信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元素,带有侮辱性种族词汇的名字绝对不能用于商标注册。|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能使用与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等)相冲突的名字,不能未经授权使用某知名作家笔下虚构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这可能会侵犯该作家的著作权。|
|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禁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这些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名字。|

易记性原则
方便消费者记忆是商标名字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要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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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明了|简单的文字、简洁的图形往往更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像“耐克”这个商标名字,简单且发音顺口,全球消费者都能轻松记住。|
|避免过于复杂|如果商标名字过于冗长、晦涩难懂或者包含生僻字、复杂的拼音组合等,消费者很难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不利于品牌传播,例如一些毫无规律的超长字母数字组合就不太容易被记住。|
适应性原则
要考虑商标名字在不同媒介、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
|维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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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媒介适应性|商标不仅要在产品包装上好看、好认,还要在广告宣传、网站展示、移动端应用等各种媒介上都能清晰呈现且保持其识别性,一些复杂的图案商标在小尺寸的手机屏幕上可能就无法准确显示,影响传播效果。|
|地域适应性|如果企业有拓展国际市场的打算,商标名字要考虑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和接受度,某些在中文里寓意很好的词汇,翻译成其他语言后可能产生不好的歧义。|
|文化适应性|要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禁忌和喜好,在一些文化中被视为吉祥的符号或词汇,在另一些文化里可能代表不吉利,所以商标名字不能触犯这些文化禁忌。|
关联性原则
商标名字最好能够与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关联,这样有助于消费者通过名字猜测产品的性质或特点。
|类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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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联|飘柔”洗发水,名字让人联想到头发柔顺飘逸的效果,直接体现了产品的主要功效。|
|间接关联|像“支付宝”,名字虽然没有直接体现支付功能,但“宝”字给人一种财富、安全的感觉,与支付所涉及的资金交易有一定间接的关联,让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名字理解其业务属性。|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我的商标名字一开始不具有显著性,后来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那注册的时候能成功吗?
解答: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有可能成功,虽然商标最初可能缺乏固有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关系,也就是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那么就可以满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有机会获得注册,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比如产品的销售范围、广告宣传力度、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方面的资料。
问题2:怎样判断一个商标名字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呢?

解答:要考虑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这需要通过商标查询系统进行检索比对,从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多方面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于著作权方面,如果商标名字来源于他人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具有版权保护的内容,且未经授权,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使用了某小说里特有的人物名字作为商标,对于姓名权,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知名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等)作为商标,也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还需要考虑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等相关权利在商标名字上的体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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