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算
商标注册中重复的判定

商标相同判定
|对比项目|判定标准|
|||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包括汉字、拼音、数字等,华为”与“华为”,文字的字体、字形、颜色等不影响相同判定。|
|图形元素|图形的整体外观、构图、线条、色彩组合等完全一致,比如耐克的勾形标志,两个完全相同的勾形图案即视为相同图形。|
|组合形式|若为组合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方式、相对位置、比例等均相同,如“小米”文字与特定图形的组合,在另一商标中文字和图形以同样方式组合,则可能构成相同。|
商标近似判定
| 对比维度 | 近似情形 |
|---|---|
| 文字方面 | 文字的部分相同,且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如“娃哈哈”与“娃哈”;文字的读音相同或近似,伊利”与“伊俐”;文字的含义相近,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像“平安”与“安平”(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下)。 |
| 图形角度 | 图形的主要部分相似,如两只眼睛和嘴巴相似的卡通动物形象;图形的设计风格、创意概念相似,即便具体细节有差异,但整体给人的视觉效果相近,例如都采用简约线条勾勒的抽象图案且整体感觉类似。 |
| 组合商标 | 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中,文字近似且图形风格相似,或者图形近似且文字有一定关联性,容易让公众误认为是同一品牌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品牌,可口可乐”与“可口可乐”(假设图形也有相似之处)。 |
判定考虑因素
| 因素 | 说明 |
|---|---|
| 商品或服务类别 | 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更易被认定为重复,例如在饮料类商品上注册的“雪碧”商标,若在饮料类再出现与之近似的商标,重复可能性大;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如服装类出现类似“雪碧”商标,则需综合其他因素判断。 |
| 公众认知程度 | 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商标,其保护范围相对较广,苹果”商标在电子产品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出现与之近似且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更易被认定为重复。 |
| 恶意注册情况 | 如果申请人明知已有在先商标,仍故意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企图攀附他人商誉或造成市场混淆,即使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复注册。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如果我的商标和已注册商标只是颜色不同,算重复吗?
解答:如果仅颜色不同,而文字、图形等核心要素相同或近似,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存在重复注册的风险,但如果颜色差异显著且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同时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可能不被视为重复,不过具体情况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商标局或相关机构判定。

问题 2:在不同国家注册的相同商标,在国内算重复吗?
解答: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国内并不自动受到保护,但如果该国外商标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你的商标与之相同或近似,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会因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而被认定为重复注册,尤其是在该国外商标已通过国际条约或协定在中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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