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多个“绝味”商标,涵盖食品、厨房洁具等多个类别
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味”商标已注册,以下是详细信息:
商标注册基本信息
| 信息类别 | 详情 |
|---|---|
| 商标名称 | 绝味 |
| 申请人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国际分类 | 06金属材料(早期注册);35类(商业管理等服务) |
| 专用权期限 | 部分商标至2027年6月20日;35类商标至2031年6月13日 |
| 驰名商标认定 | 2010年被认定为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等)驰名商标 |
商标争议与法律案例
绝味商标因“绝味”为描述性词汇(如“绝妙的味道”),显著性较弱,历史上存在多起侵权纠纷,以下为典型争议点:

| 争议焦点 | 法院认定结果 |
|---|---|
| 合理使用抗辩 | 若被诉方仅将“绝味”用于描述商品品质(如“绝味龙虾”),且未突出使用,不构成侵权。 |
| 攀附恶意与混淆可能性 | 若被诉方与绝味公司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如卤制品),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绝味商标的注册范围是否覆盖所有餐饮服务?
解答:
绝味商标的注册类别主要集中在06类(金属材料)、29类(食品)和35类(商业管理),其核心保护领域为卤味食品及相关商业服务,并非覆盖所有餐饮服务,若其他餐饮品类(如龙虾、面食)仅在描述性意义上使用“绝味”,且未突出商标标识,可能不构成侵权。
问题2:个人店铺使用“绝味”二字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解答:
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合理使用:若用于描述商品口味(如“绝味龙虾”),且未单独突出“绝味”二字,通常不构成侵权;
- 侵权风险:若经营同类卤制品、使用“绝味”作为店招核心标识,或明显攀附绝味品牌知名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建议:在使用前查询商标数据库(如中国商标网),并避免与绝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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