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主要包括:同国家、国际组织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等。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4类标志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通用图形、符号等 | 简单的几何图形(如圆形、方形)、常见工具的简单图形(如普通锤子形状) |
| 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等特点的图案 | 在食品包装上直接画一个面包来表示面包产品,在服装上画一个普通纽扣表示服装有纽扣这一功能 |
| 过于简单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 单个字母(如“A”)或简单数字(如“1”),以及一些常见的、不具备区分性的词语(如“优质”“快速”等) |
仅具有功能性考虑的设计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产品自身的结构设计 | 例如某个电子产品独特的散热孔设计,其设计主要是为了实现散热功能,而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若某家具的独特支撑结构设计,目的是提高家具稳定性,这种结构设计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
| 操作部件设计 | 比如某工具的把手设计,是为了方便使用者握持操作,这种基于功能性的操作部件设计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像汽车的换挡杆形状设计,若只是为了符合人体工程学方便换挡操作,同样不能注册为商标。 |
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道德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包含不良文化元素 | 带有宣扬暴力、色情、赌博等不良文化内容的图案或文字,含有色情暗示的图案用于成人用品以外的商品上,或者带有暴力血腥场景的图案用于普通日用品上。 |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志
| 具体情况 | 示例 |
|---|---|
| 侵犯他人著作权 | 未经授权,将他人创作的知名美术作品、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等作为商标注册,将某著名漫画中的卡通形象注册在不相关联的商品类别上。 |
| 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 | 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或肖像进行商标注册,未经本人同意,比如擅自使用某明星的姓名注册在化妆品、服装等商品上,或者使用其照片作为商标。 |
|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在饮料类别上,已有“可乐”商标注册,又申请“可乐”或与之近似的“口乐”等商标用于饮料产品。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一个标志原本缺乏显著特征,但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解答: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通过长期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产生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获得了“第二含义”,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一些常见的几何图形经过某一企业长期在特定商品上使用,并配合大量的宣传推广,使消费者一看到该图形就能联想到该企业的商品,此时该图形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问题2:如何判断一个标志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解答:判断一个标志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看该标志是否使用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使用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具体而言,如果标志中包含了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并且这种使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该使用方式可能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将他人绘制的一幅知名绘画作品稍作修改后作为商标注册,或者将他人创作的诗歌文字用于商标名称中,都可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在实际判断中,还需要考虑标志与原作品的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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