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商标注册新规
新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条款 | |
|---|---|
| 第三条 |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 第四条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 第五条 |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其委托。 |
| 第六条 | 商标审查协作部门受理商标新申请或者审查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无正当使用意图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 |
| 第七条 | 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申请属于恶意抢注的,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
| 第八条 | 申请人需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处理。 |
| 第九条 | 商标局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和公示。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答案:根据新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问题2:商标代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接受委托?
答案: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这是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实施为商标注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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